1、富国沪深300增强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申请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1106号文核准。
2、富国沪深300增强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为100038。
3、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其中直销机构是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上海投资理财中心,代销机构是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海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4、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为2009年11月11日至2009年12月11日。
5、本基金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6、客户欲购买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一个客户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已经持有本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到非原开户机构办理认购的,不需再次开立基金账户,可凭富国基金账号到非原开户机构办理账户登记,然后再认购本基金。
7、本基金代销机构接受的最低认购金额为单笔1000元(中国工商银行接受首次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5,000元,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元,认购金额级差以代销机构公告为准);直销网点接受首次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50,000元,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20,000元。已在直销网点有认购或申购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本基金直销网点单笔最低认购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客户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则不可以撤销。
8、销售网点(指代销网点和/或直销网点)对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合同生效后,注册登记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由本公司担任)的确认登记为准。客户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原认购网点打印认购成交确认凭证。
9、本公告仅对“富国沪深300增强证券投资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客户欲了解“富国沪深300增强证券投资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09年11月6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的《富国沪深300增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以及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icbc.com.cn)。客户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申请表格和了解基金募集相关事宜。
11、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以及开户认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各代销机构咨询。
12、对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方的机构客户,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95105686、4008880688咨询购买事宜。对认购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客户,本公司提供上门服务。
13、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
14、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15、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作为股票型基金,本基金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和混合型基金,属于高风险收益特征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决策。投资者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16、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一、本次募集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
富国沪深300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4、基金份额面值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5、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6、销售机构与销售地点
(1)直销机构:
本公司的直销机构:上海投资理财中心
(2)代销机构:
本公司的代销机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海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上述销售机构的联系方式见本公告。
7、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本基金的募集期为2009年11月11日至2009年12月11日,期间面向个人客户和机构客户同时发售。募集期满,若本基金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可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时基金合同生效,但基金管理人亦可视情况适当延后此期限;若未达到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则本基金将在3个月的募集期内继续发售。
若3个月的募集期满,本基金仍未达到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将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8、基金认购方式与费率
(1)认购数量限制
1)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经正式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4)各代销网点接受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元(中国工商银行接受首次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5,000元,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元);直销网点接受首次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50,000元,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20,000元。已在直销网点有认购或申购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本基金直销网点单笔最低认购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5)基金募集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及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1)认购费率
认购费率按认购金额递减。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具体如下: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 认购费率 |
100万元以下 | 1.0% |
100万元(含)—500万元 | 0.6% |
500万元(含)以上 | 1000元/笔 |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为1.0%,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50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总金额=10,000元
认购净金额=10,000/(1+1.0%)=9,900.99元
认购费用=10,000-9,900.99=99.01元
认购份额=(10,000-99.01+5.50)/1.00=9,906.49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9,906.49份基金份额。
(4)认购的确认
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者通常可在T+2日到网点查询交易情况,在募集截止日后4个工作日内可以到网点打印交易确认书。
二、募集方式及相关规定
1、本次基金的募集,在募集期内面向个人和机构客户同期发售,先到先得。
2、在本基金的直销网点以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海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代销网点购买本基金时,基金代码为100038。
三、个人客户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直销网点
如果个人客户认购金额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可以选择到本公司上海投资理财中心办理。
1、业务办理时间:2009年11月11日至2009年12月11日9:00-16:00(周六、周日正常营业)。
2、个人客户办理开户申请时,应亲赴直销网点,并提供下列资料:
(1)客户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文职证、中国护照等)原件及复印件;
(2)指定银行账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填妥的《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和《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
注:“指定银行账户”是指:在本直销网点认购基金的客户需指定一银行账户作为客户赎回、分红等资金结算汇入账户。此账户可为客户在任一商业银行的存款账户,账户名称必须与客户名称严格一致。账户证明是指银行存折、借记卡或信用卡等。
3、认购资金的划拨程序:
(1)个人客户开户后,在办理认购手续前,应将足额资金通过银行系统汇入富国指定的银行账户:
户名: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理财中心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账号:31001550400050010860
或者:
户名: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第二营业部
账号:034923-00879010180
或者:
户名: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理财中心
开户行:招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账号:216089214310006
或者:
户名: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理财中心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账号:1001202919025735568
或者:
户名: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理财中心
开户行:交通银行上海分行第一支行
账号:310066726018150011325
(2)汇款时,客户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1)客户务必在“汇款人”栏中完整填写其在富国直销系统开户登记的客户全称;
2)汇款完成后,客户应尽快将加盖银行业务受理章的汇款单回单联传真至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投资理财中心。
4、个人客户办理认购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填妥的《基金风险确认单》和《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
(二)中国工商银行
1、开户时间:个人投资者可于2009年11月11日至2009年12月11日(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照常受理)9:00-17:00,到中国工商银行代理基金业务网点办理开户。
2、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1)本人法定身份证件原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军人证或护照);
(2)填妥的《基金交易账户开户申请书》、《基金业务申请书》。
工行网点接受开户申请后,投资人可于T+2日以后到工行指定的代理基金业务网点办理开户业务确认手续。
3、办理开户的同时即可办理认购手续,个人投资者到中国工商银行基金代销网点认购时须携带以下资料:
(1)本人法定身份证件原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军人证或护照);
(2)中国工商银行理财金账户卡或牡丹灵通卡;
(3)填妥的《基金业务申请书》。
工行网上银行和电话银行可同时受理基金的认购业务,具体情况可通过工行网站、电话银行中心(95588)查询。
工行代销网点接受认购申请后,当即向投资人提供缴款回执;投资人于发布本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后到工行基金代销网点办理认购业务确认手续。
4、注意事项
(1)一个投资者只能开立一个基金账户,已经开立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客户无需再次开户;
(2)投资者必须本人亲自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3)个人投资者申请认购基金时不接受现金,投资者必须预先在用于认购基金的理财金账户卡或牡丹灵通卡中存入足额的资金;
(4)募集期间,个人投资者通过中国工商银行首次认购和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分别为5,000元和1,000元;
(5)个人投资者认购基金申请须在公布的个人投资者认购时间内办理;
(6)个人投资者指定的银行存款账户须是中国工商银行理财金账户卡或牡丹灵通卡中的人民币结算账户;
(7)个人客户在中国工商银行进行开放式基金买卖时使用的资金账户必须是唯一的;
(8)已通过工行申/认购开放式基金的客户再次在工行认购本基金时,需提交首次进行开放式基金买卖时使用的理财金账户或牡丹灵通卡。
(中国工商银行代理发行具体事宜以当地工行发行公告为准)。
(三)其他代销银行
以下程序原则上适用于代销本基金的其他商业银行,此程序原则仅供投资者参考,具体程序以各代销银行的规定和说明为准。
1、业务办理时间:各代销银行营业日的受理时间,以代销银行的具体规定为准。
2、开户与认购的程序:
(1)开立银行交易账户
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银行的交易账户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身份证、户口本、军人证等);
2)代销银行借记卡;
3)填妥的开户申请表;
4)代销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2)提出认购申请:
个人投资者在开立银行交易账户后,可提出基金认购申请,应提供以下资料:
1)代销银行借记卡;
2)填妥的认购申请表;
3)基金交易卡;
4)代销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3)注意事项:
1)没有银行借记卡的投资者可当场办理,但建议有意认购的投资者提前办理;
2)个人投资者在代销银行开户和认购的详细程序如与上述规定有所不同,或若代销银行有其他方面的要求,以各代销银行的规定和说明为准。
(四)证券公司
以下开户和认购程序原则上在本基金的代销券商适用,包括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海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此程序仅供投资者参考,具体程序以各证券公司的规定和说明为准)。
1、业务办理时间:2009年11月11日至2009年12月11日9:30-11:30和13:00-15:00(周六、周日及节假日不受理)。
2、个人投资者开户与认购的程序:
(1)事先在证券公司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并存入足额认购资金;
(2)到营业网点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开户手续:
1)本人法定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本人资金账户卡;
3)填妥的《开放式基金基金账户开户申请表》。
(3)开户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需填妥并提交基金认购申请表。
3、注意事项:
(1)个人投资者在各个代销券商代销网点开立资金账户和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具体手续可能有所区别,请投资者仔细阅读代销网点的业务公告或咨询代销网点的相关工作人员;
(2)个人投资者在代销券商代销网点认购本基金的方式包括电话、互联网、磁卡自助、热自助等,具体可以采用的方式以代销网点的规定为准;
(3)个人投资者在代销券商代销网点查询认购确认情况的方式可能有所区别,以代销网点的规定为准;
(4)个人投资者若委托他人办理开户和认购事宜,须按照代销券商代销网点的要求提供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件;
(5)其他有关在代销券商代销网点认购本基金的程序,若有其它方面的要求,以代销券商代销网点的说明为准。
四、机构客户的认购程序
(一)直销网点
如果机构客户认购金额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可以选择到本公司上海投资理财中心办理。
(下转B10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