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于2008年9月22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2008年10月15召开的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租赁位于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友好北路589号商业房地产项目”的议案,相关公告分别刊登在2008年9月23日和10月16日的《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
2008年10月15日,公司与新疆昊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由公司承租新疆昊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位于乌鲁木齐市友好北路589号友好步行街中的41056.06平方米营业场所”。
2009年4月,该《租赁合同》出租方新疆昊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存续性分立方式进行公司分立,派生新疆泰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中所约定的租赁房产全部划给了新疆泰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新疆泰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09年4月22日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相关房产过户手续于2009年8月27日办理完毕。
2009年11月3日,公司与新疆昊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新疆泰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书》,《协议书》规定:
1、新疆泰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取代新疆昊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成为《租赁合同》的出租方。《租赁合同》中约定的出租方的一切权利义务由新疆泰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享有和承担。
2、租赁场所正确地址应为:“乌鲁木齐市友好北路689号”。
3、经测绘部门实际测量并经产权登记部门登记确认,租赁场所总建筑面积为40988.51平方米。
4、每年租金总额按原《租赁合同》约定不变。
5、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的租金由公司按原《租赁合同》相关条款继续支付给新疆昊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2010年1月1日起的租金由公司支付给新疆泰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六、《租赁合同》其他条款不变。
特此公告。
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