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对于违反股票禁止买卖窗口期(包括在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上市公司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或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及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董监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以及某些上市公司在其公司章程规定的个别限制措施等,采取事后监管。因此,每年年报和半年报披露结束后,上交所均对上市公司董监高是否存在违规股份交易行为进行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对相应人员予以监管关注或提交交易所纪律处分委员会予以纪律处分。针对上市公司有重大事件且存在敏感期交易嫌疑的,上交所公司监管部门会将该公司董监高的信息提供给上交所市场监察部门,由其具体核实相关情况,协同对相关人员违规行为做出相应处理。
统计显示,截至2009年10月,上交所本年度共查处上市公司董监高45人次的违规交易行为,主要涉及违反股票禁止买卖窗口期、短线交易及未及时在上交所网站披露股份交易信息等。根据有关责任人的违规交易数额和情节,上交所共对19人次予以监管关注,并对26人次提交交易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给以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对于部分公司因董监高的信息申报不准确或者更新不及时导致出现违规行为的,上交所对负有责任的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分别予以监管关注和通报批评各1人次。
另据了解,为了进一步加强上市公司董监高及相关股东股份交易行为规则宣传工作,上交所公司监管部门于今年7月编制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股份交易行为规范问答》,要求各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转达公司全体董监高及相关股东,并督促其认真执行相关规则。9月,上交所公司监管部门又发出《关于督促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股东严格执行有关股份交易规定的通知》强调,董监高“误操作”、“不了解相关规则”、“委托他人代管账户”以及对交易事项“不知情”等均不足以构成从事违规交易行为的免责理由;上市公司应定期组织公司董监高认真学习有关股份交易行为的规范性文件,督促其了解并认真执行相关规则,合规从事股份交易行为;董监高存在违规交易公司股份行为的,且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确有失职的,上交所除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严肃处理外,还将作为董事会秘书年度考核的考核内容予以参考。此外,上交所还积极组织所内员工参与各地证监局举办的董监高培训的授课,讲解有关上市公司董监高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规范,并探讨对于董监高上市公司合规交易行为的培训方式和方法,以期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董监高的交易行为。
上交所有关人士表示,接下来将继续定期或不定期核查上市公司董监高股份交易行为,进一步加大对董监高交易行为的监管和惩戒力度,并从严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予以监管,以更加全面的督促上市公司董监高合规从事股份交易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