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 2009 年11 月6 日收到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2009】滁民二初字第0025 号《民事判决书》,法院就本公司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全椒县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原告: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力,住所:安徽省全椒县吴敬梓路788号。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全椒县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洪湘,住所:安徽省全椒县吴敬梓路。
本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为要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保险赔偿款人民币11,236,599.22元;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延期付款利息直至被告支付全部保险赔偿款;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该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详见 2009年6 月13 日的《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本公司公告。
二、诉讼事项的判决情况
法院经审理对上述诉讼请求作出判决如下:
1、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本公司保险理赔款11230499.22元(受损财产的残值经评估为6100元,现该财产仍在本公司,故判决时从核损金额中已扣除);
2、驳回本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6151元,本公司负担3000元,保险公司负担93151元。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除上述诉讼外,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公司在2008年度报告中已根据初期公估结果核损金额15165229.44元,扣除保险公司2008年8月份预付的保险理赔款500万元,将剩下的水灾损失作为债权进行了财务处理。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影响。
五、风险提示
本公司将根据该重大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滁民二初字第0025 号
特此公告
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九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