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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晓灵:应分类监管PE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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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晓灵:应分类监管PE行业
    2009年11月10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记者 叶勇 胡薇 ○编辑 全泽源
      《基金法》修订正在调研

      ⊙记者 叶勇 胡薇 ○编辑 全泽源

      

      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昨日在2009全球PE北京论坛上表示,对PE行业应该进行适度监管和分类监管,第一,对募集少数人小钱的PE可以自律监管;第二,除了管理少数人小钱、还想管社保基金等公众机构资金的PE,在PE的指导上要稍微严一点,但是也应该是通过行业自律来管理;第三,除了要私人的钱还想要政府资金的PE,比如想要政府引导基金投资的,这类PE应该更多的要接受政府管理部门的一些指导。

      吴表示,对于PE的适度监管应该统一法规、分类指导,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完善行业自律管理。

      “在全球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全球监管当局都在讨论怎么样来改进监管,PE也无一例外的列入监管视野。对于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更多的应该体现行业的自律监管,因为一个国家监管的边界应该设在对社会公众特别是小投资人的保护上,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它所募集的钱应该是有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识别能力的钱,它所投资的还是没有上市的股权,因而它的外部性并不是很强,在这样的条件下完全可以发挥自律监管。”她说。

      但是,吴晓灵表示,也要注意一个倾向,股权投资基金当中有一些是并购基金,并购基金以杠杆收购为操作手法,经历过金融危机,我们应该对高杠杆率抱有更大的警惕,对于通过杠杆方式进行投资的私募股权基金,应该有杠杆率的限制。

      此外,吴晓灵在会议间隙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业界关注的《基金法》修订案正在调研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