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建工”或“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临时会议)于2009年11月10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到董事8名(范忠伟董事因公出差,请假),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徐征先生主持。
经全体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并经投票表决一致通过了《关于与上海建工(集团)总公司签订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补充协议(二)>的议案》,同意将《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第五条第二款“附件一所列企业在评估基准日(2009年6月30日)至股权转让工商变更完成日(以下简称“交割日”)之间的产生的盈利由建工集团享有,产生的亏损由建工集团承担。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之间的产生的盈利或亏损等净资产变化事项以审计报告确定的数据为准。同时,建工集团承诺,保证交割日前附件一所列企业不进行重大资产处置。”修改为:
“附件一所列企业在评估基准日(2009年6月30日)至股权转让工商变更完成日(以下简称“交割日”)之间产生的盈利由上海建工享有,建工集团保证目标资产于交割日的净资产值不低于评估基准日的净资产值,否则建工集团有现金补足的义务。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之间产生的盈利或亏损等净资产变化事项以审计报告确定的数据为准。同时,建工集团承诺,保证交割日前附件一所列企业不进行重大资产处置。”同时删除第五条第三款。
同时,董事会同意据此修改有关的申报文件。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补充协议(二)》
上海建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