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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河沪深300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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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河沪深300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09年11月11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上接B9版)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秦晓

    联系人:徐彪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6)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电话:(010)58351666

    联系人:董云巍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7)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孔丹  

    电话:(010)65557013

    传真:(010)65550827

    联系人:金蕾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8)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胡关金

    电话:(010)66568047

    传真:(010)66568536

    联系人:李洋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9)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中心26楼

    法定代表人:方加春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联系人:叶蕾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10)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308号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308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0931)8888088

    传真:(0931)4890517

    联系人:李昕田

    客户服务电话:(0931)4890110

    网址:www.hlzqgs.com

    (11)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联系人:徐世旺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12)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166号未来资产大厦2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166号未来资产大厦27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电话:(021)50122222

    传真:(021)50122200

    联系人:楼斯佳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1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4、25层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电话:(0755)82492000

    传真:(0755)82492962

    联系人:盛宗凌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555、95513

    网址:www.lhzq.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3、场内代销机构: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证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上证所会员。具体以上证所最新公布名单为准。

    (二)基金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法定代表人:陈耀先

    电话:(010)58598839

    传真:(010)5859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高梁桥斜街路59号中坤大厦15层

    负责人:朱玉栓

    电话:(010)62159696

    传真:(010)88381869

    经办律师:王肖东、朱振武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A座8-9层

    法定代表人:刘贵彬

    电话:(010)88091188

    传真:(010)88091199

    经办注册会计师:朱海武、孙奇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核准文件: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1025号

    核准日期:2009年9月28日

    (一)基金类型与存续期间

    1、基金类型:股票型指数基金

    2、存续期间:不定期

    3、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二)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

    (三)募集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四)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代销机构约定(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代销机构相关公告)。

    (五)募集场所

    本公司的直销网点和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包括:

    直销机构: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北京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广州分公司、南京分公司、哈尔滨分公司、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平台。

    场外代销机构: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场内代销机构:通过上证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上证所会员。

    上述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之份额发售公告。

    (六)本基金的初始面值、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认购费用

    1、初始面值: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元

    2、认购价格:初始面值

    3、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认购费率表如下:

    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50万元以下1.0%
    50万元(含)-200万元0.6%
    200万元(含)-500万元0.2%
    500万元(含)以上1000元/笔

    4、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本基金将采用外扣法计算认购费用。其中: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场外认购的有效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场内认购的有效份额保留到整数位,剩余部分按每份基金的认购价格折回金额返还投资人,折回金额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份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和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1.0%)=9,900.99元

    认购费用=10,000-9,900.99=99.01元

    认购份额=(9,900.99+5)/1.00=9,905.99份

    如果投资人是场外认购,则认购份额为9,905.99份;如果投资人是场内认购,认购份额为9,905份,其余0.99份对应的金额返还给投资人。

    5、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募集期间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七)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具体认购时间安排请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 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首先办理开户手续,开立基金账户(已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客户无需重新开户),然后办理基金认购手续。

    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认购方式及确认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T日的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人可以自T+2日起,通过其原认购网点柜台或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投资人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4、认购限制

    (1)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受理的认购不允许撤销。

    (2)本基金场外代销机构首次认购和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按照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约定的为准,场内认购须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本基金直销网点最低认购金额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和调整。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无上限,法律、法规或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首次募集期间认购资金的管理和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只能存入专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所产生的利息折成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不收取认购费用。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其中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及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基金合同生效

    (一)基金合同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且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交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上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一)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销售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以及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销售系统办理相关业务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投资者可选择通过上述场所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和赎回。场内申购、赎回须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见上述第五章第(一)条。

    投资人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在基金开放日,投资者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时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当日收市时间(目前为下午3:00)之前,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视为当日的交易申请;如果投资者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时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当日收市时间之后,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视为下一开放日的交易申请。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3个月内开始办理。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常申购业务公告中规定。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3个月内开始办理。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常赎回业务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日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申(认)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认)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3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日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场外交易时,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首次申购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

    场内交易时,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首次申购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且每笔申购金额必须是100元的整数倍,同时单笔申购最高不超过99,999,900元。

    2、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3、场外交易时,赎回的最低份额为50份基金份额;场内交易时,赎回的最低份额为50份基金份额,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并且单笔赎回最多不超过99,999,999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若某投资者托管的基金份额不足50份或其某笔赎回导致该持有人托管的基金份额不足50份的,投资者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否则将自动赎回。

    4、代销网点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5、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6、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和赎回费

    (1)本基金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表如下:

    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50万元以下1.20%
    50万元(含)-200万元0.80%
    200万元(含)-500万元0.40%
    500万元(含)以上1000元/笔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并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2)赎回费随基金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赎回费率
    1年以内0.50%
    1年(含)—2年0.40%
    2年(含)—3年0.20%
    3年(含)以上0

    注:1年按365天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其中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将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2、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将采用外扣法计算申购费用及申购份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外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和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场内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保留到整数位,剩余部分按每份基金份额申购价格折回金额返回投资人,折回金额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份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和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

    某投资人投资4万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的申购费率为1.2%,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金额=40,000元

     净申购金额=40,000/(1+1.2%)=39525.69元

     申购费用=40,000-39525.69=474.31元

     申购份额=39525.69/1.0400=38005.47份

     如果投资人是场内申购,申购份额为38005份,其余0.47份对应的金额返回给投资人。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净赎回金额的计算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二:

    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一年两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4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05=10500 元

    赎回费用=10500×0.40%=42 元

    净赎回金额=10500-42=10458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 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5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458元。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额。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由基金财产承担。

    5、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七)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基金投资人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划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方式包括:

    (1)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笔或某数笔申购申请;

    (2)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全部申购申请;

    (3)按比例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申购申请。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依法决定临时休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天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2日,在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二)基金的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转托管的交易制度,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办理转托管业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需先在转入方办理基金账户的注册手续,然后在转出方办理基金份额转出手续,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四)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严格的投资程序约束、数学模型优化和跟踪误差控制模型等数量化风险管理手段,追求指数投资相对于业绩比较基准的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央行票据、现金等,以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股票投资包括沪深300 价值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新股(首次发行或增发)等。

    以后如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包括股指期货、股指期权等金融衍生产品),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依法进行投资管理。

    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股票投资组合资产(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权证以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以拟合、跟踪沪深300 价值指数为原则,进行被动式指数化长期投资,力求获得该指数所代表的价值型股票市场的平均收益率,为投资者提供一个投资沪深300 价值指数的有效投资工具,使投资者可以分享中国经济中长期增长的稳定收益。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被动式指数投资策略,原则上采取以完全复制为目标的指数跟踪方法,按照成份股在沪深300 价值指数中的基准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并原则上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变化或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本基金将利用数量化模型,对跟踪误差及其相关指标进行动态管理,根据结果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并将定期或不定期对数量化模型进行优化改善,力求减少跟踪误差,期望改进指数跟踪效果。本基金跟踪误差的风险控制目标为:力争使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年平均跟踪误差不超过4%。

    在建仓期,或遇有特殊情况,或在一定时间内的跟踪误差或其相关指标超过相应的控制目标值,或出现其他实际情况导致本基金不能投资或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对投资组合进行适当调整,以使跟踪误差控制在限定的范围之内。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第(四)节第1条《股票投资策略》中所列示的情形。

    1、股票投资策略

    为保证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股票投资组合资产(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股票投资组合的复制原则上采用完全复制的方式,特殊情况下将对投资组合进行适当调整,以使跟踪误差控制在限定的范围之内。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建仓期;

    (2)因分红导致投资组合的变化;

    (3)因申购赎回导致投资组合的变化;

    (4)成份股因异常事件停牌;

    (5)成份股发生公司行为(包括增发、分红、配股、拆分、合并或其他行为等);

    (6)指数调整成份股(新增或剔除股票);

    (7)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不能进行买卖的成份股;

    (8)一定时间内的跟踪误差或其相关指标超过相应的控制目标值;

    (9)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需要调整投资组合以符合投资比例的限制;

    (10)其他需要调整投资组合的情况。

    2、股票投资组合的构建

    (1)构建原则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变化或其权重的变动或跟踪误差的情况而进行相应调整。

    如因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股票停牌限制、股票流动性不足、基金申购或赎回、以及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进行买卖等各种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无法依指数权重购买某成份股、投资不符合前述规定比例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在合理期限内进行适当的处理和调整。本基金对指数的拟合与复制,在投资股票数量上可能与指数成份股数量有较小偏离,但应保证投资组合收益率与指数高度相关,并寻求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2)构建方法:

    基金管理人构建股票投资组合的过程主要分为3步:

    1)确定目标组合:基金管理人原则上主要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目标组合;

    2)确定建仓策略:基金经理根据对成份股的分析、成份股流动性的分析和跟踪误差情况等因素,利用数量化模型,确定合理的建仓策略;

    3)逐步调整:通过不断的优化最终确定目标组合之后,基金经理在规定时间内采用适当的手段调整实际组合直至达到跟踪指数的要求。

    3、股票投资组合的管理

    基金管理人通过定期对成份股公司行为信息、标的指数变化、申购赎回情况、投资组合头寸和流动性、投资操作、跟踪误差以及标的指数的编制规则和调整公告等进行跟踪分析,利用数量化分析模型,制定并将投资组合调整到目标组合的优化方案,力求最大限度地降低跟踪误差,以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

    4、跟踪误差的计算和控制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对指数基金的跟踪误差进行分析、计算和控制,基本思路如下:

    (1)确定跟踪误差及其相关指标的控制目标值;

    (2)计算跟踪误差及其相关指标的实际值:每周、月、季度、半年、年、或根据需要计算一定时间内的跟踪误差及其相关指标的具体指标值,如达到或超过预警阀值,将发出警戒信号,提示基金经理关注和调整;

    (3)将跟踪误差及其相关指标的实际值与控制目标值进行比较,若符合条件,则维持组合;若不符合条件,则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

    5、股票投资组合的调整

    (1)调整原则

    本基金指数化投资组合原则上将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变化或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同时,本基金还将根据法律法规中的投资比例限制、申购赎回变动情况、新股增发因素等变化,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以保证基金净值增长率与基准指数收益率之间的高度正相关,寻求跟踪误差最小化。

    (2)调整条件

    当出现股票投资组合需要进行调整的事件或情形时,如在建仓期、或遇有特殊情况、或在一定时间内的跟踪误差或其相关指标超过相应的控制目标值时,或出现其他实际情况时,本基金将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 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第(四)节第1条《股票投资策略》中所列示的情形。

    (3)调整步骤

    1)计算投资组合目标权重:使用多因素最优化模型,求解使跟踪误差最小化的投资组合,作为目标组合,用以替代个股或复制指数;

    2)计算投资组合实际权重与目标权重的差值,据此确定组合中买卖股票的品种、买卖方向,以及买卖比例或买卖数量;

    3)根据确定的买卖品种、买卖方向、买卖比例或买卖数量,由基金经理发出交易指令,交易员执行交易指令,完成投资组合的调整。

    (4)调整方法

    1)定期调整

    本基金将根据所跟踪的沪深300 价值指数对其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定期调整方案,结合本基金投资组合的构造原则和权重,在考虑跟踪误差风险的基础上,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2)不定期调整

    a.与指数相关的调整

    当沪深300 价值指数成份股因增发、送配等股权变动而需进行成份股权重调整时,本基金将根据沪深300 价值指数在股权变动公告日次日发布的临时调整决定及其需调整的权重比例,进行相应调整。

    b.根据跟踪误差的情况调整

    在实际投资中,本基金实行对跟踪误差的密切监控和预警。定期或根据需要计算基金组合跟踪误差及其相关指标,如达到或超过设定的预警阀值,将发出警戒信号,提示基金经理进行相应调整。

    c.限制性调整

    当投资组合中按基准权重投资的股票资产比例或个股比例超过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基金投资比例规定限制时,本基金将对其进行实时的被动性卖出调整,并相应地对其他资产类别或个股进行微调,以保证基金合法规范运行。

    d.大额赎回调整

    当发生大额赎回超过最高现金保有比例5%时,本基金将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同比例的被动性卖出调整,以保证基金正常运行。

    e.特殊情况的调整

    对成份股中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不能进行买卖、或因重大事件导致停牌、或财务风险较大、或面临重大不利的司法诉讼等情况的股票,本基金将根据数学优化模型构造模拟组合来进行替代。

    f.其他调整

    本基金将参与一级市场新股认购,得到的非成份股将在其规定持有期之后的一定时间以内卖出。

    6、债券投资策略

    基于基金流动性管理和有效利用基金资产的需要,本基金将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央行票据等债券,所投资的债券的信用评级级别应在BBB以上(含BBB)。本基金将根据宏观经济形势、货币政策、证券市场变化等分析判断未来利率变化,结合债券定价技术,进行个券选择。

    (五)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

    (2)标的指数的编制规则和调整方案;

    (3)经济发展状况和证券市场发展态势。

    2、投资决策程序

    (1)研究与分析

    本基金管理人内设研究部和数量分析小组,将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指数跟踪、成份股公司行为等相关信息的搜集与分析、成份股流动性分析、跟踪误差及其相关指标的计算监控和分析等工作,并结合市场部门提供的申购赎回数据,进行投资组合的流动性分析,提供分析报告,供基金经理参考。

    (2)投资组合的构建和日常管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框架下,定期或遇重大事项时召开投资决策会议,对基金的操作进行指导,确定基金资产配置方案,并审批重大单项投资决定。

    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授权下,参考研究部和数量分析小组提供的分析报告,制定基金的投资策略。在追求跟踪误差最小化的前提下,在其权限范围内进行基金的日常投资组合管理工作。

    (3)交易

    基金经理制定具体的操作计划并通过交易系统或书面指令形式向中央交易室发出交易指令。中央交易室依据投资指令具体执行买卖操作,并将指令的执行情况反馈给基金经理。

    (4)组合监控与调整

    基金经理负责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汇报基金投资执行情况。监察部对基金投资进行日常监督。研究部和数量分析小组定期对基金投资进行绩效评估和风险分析,并通过监察部呈报给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及督察长办公室、投资决策委员会、基金经理及相关人员。在监察部和数量分析小组提供的绩效评估和风险分析报告的基础上,基金经理定期对投资操作、组合状况、跟踪误差情况等进行总结,重点分析基金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产生原因、现金控制情况、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前后的操作、以及成份股未来可能发生的变化等,并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六)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300 价值指数收益率*95% +银行活期存款收益率(税后)*5%。

    沪深300价值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开发的沪深300风格指数系列中的子指数。该指数以沪深300指数样本股为样本空间,由其中100只价值Z值最高的股票构成。该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于2008年1月21日正式发布,以2004年12月31日为基期,基点为1000点。根据沪深300价值指数的编制方案,价值Z值的计算方法为:首先计算出样本空间每只样本股的四个价值因子--股息收益率(D/P)、每股净资产与价格比率(B/P)、每股净现金流与价格比率(CF/P)、每股收益与价格比率(E/P),然后对所有股票的四个变量值进行标准化z分处理。一个公司股票的价值Z值是四个价值因子变量Z值的均值。沪深300价值指数具有市场认可程度高、市场代表性好、流动性强、成份股调整频率低等特点,适合作为指数基金的跟踪标的。同时考虑到基金资产净值中有不低于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因此选择上述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沪深300价值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沪深300价值指数不适用于本基金,不宜继续作为业绩比较基准,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本基金投资策略的指数推出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并在变更前提前2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指数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高风险高收益的品种,其预期风险大于货币型基金、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

    (八)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4) 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股票投资组合资产(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债券;

    (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7)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8)以后如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包括股指期货、股指期权等金融衍生产品),投资比例将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基金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他投资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本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6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期末可供分配利润的50%(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指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7、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十四、基金的费用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指数使用费;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指数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需根据与指数所有人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指数使用费。通常情况下,指数使用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2%(2个基点)的年费率计提,且收取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5万元。计算方法如下:

    H= E×指数使用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计提的指数使用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使用费从基金合同生效日开始每日计算,逐日累计;基金设立当年不足3个月的,按照3个月收费。

    指数使用费的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季初1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如果指数使用费的计算方法和费率等需要调整,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指数使用费率或费率计算方法,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进行公告。

    (4)上述“1、基金费用的种类”中(3)到(9)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4、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六、基金的募集”中“(六)本基金的初始面值、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认购费用”中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申购费、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中的“(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中的相关规定。

    十五、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如果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下转B1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