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纺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09年11月11日收到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人民法院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称: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中国农业银行射洪县支行诉华纺股份有限公司担保合同纠纷案,本案于2009年12月14日开庭审理。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国农业银行射洪县支行的财产保全申请进行了裁定,主要内容为:对被告华纺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滨印分理处开立的存款帐户进行冻结,冻结期限6个月,从2009年11月11日至2010年5月11日止,冻结期间暂停支付。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洪县支行
地址:射洪县太和镇虹桥路140号
负责人:王晓,职务:行长
被告:华纺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滨州市黄河二路819号
法定代表人:杜淑明,职务:董事长
2、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对四川华纺银华有限责任公司在原告处的最高余额6000万元内的债务提供连带保证担保,承担到期债务本金3600万元及相应利息(按主债务合同约定标准支付至清偿日为止的利息、罚息、复利)的连带清偿责任。
2)判令被告华纺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和实现债权的其他一切费用。
3、诉讼的起因:
主要内容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洪县支行认为我司为控股子公司四川华纺银华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贷款3600万元已经到期,现要求我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诉讼的依据:
《最高额保证合同》、董事会决议、贷款申请、借款凭证、《借款合同》、《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等证据。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2009年7月23号,公司履行了临2009-009号信息披露义务,2009年10月22日,公司履行了临2009-017号信息披露义务,先后披露了四川射洪棉麻有限责任公司诉四川华纺银华有限公司一案的进展,目前公司已经提起上诉。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无法确定最终诉讼结果,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目前尚不确定,公司目前正积极准备参与诉讼,对于该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本公司将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目录
1.民事起诉状;
2.民事裁定书;
3.应诉通知书;
4.举证通知书;
5.法院传票。
华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