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收到公司、全资子公司个别债权人转让债权通知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截止日前,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仁寿县人民特种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寿公司”)分别收到了个别债权人转让债权的书面通知,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仁寿公司原债权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转让债权基本情况:
2008年8月11日,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以下简称“恒丰成都分行”)与仁寿公司签订《借款合同》,截止2009年10月27日,恒丰成都分行作为债权人享有对仁寿公司债权共计人民币20,487,375.72元(本金20,000,000元,利息487,375.72元)。同日,恒丰成都分行与华伦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保证合同》,华伦集团有限公司对仁寿公司上述债务承担担保责任。恒丰成都分行已于2009年6月向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相关情况请详见刊登在2009年6月30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证券日报》上本公司公告临2009-074号。
恒丰成都分行于2009年10月27日书面通知借款人仁寿公司和担保人华伦集团有限公司:
1、恒丰成都分行与四川巨星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达成部分债权转让协议,恒丰成都分行将其享有的上述债权中的9,731,503.47元(本金9,500,000.00元,利息231,503.47元)与《借款合同》、《保证合同》项下债权人享有的一切权利(含担保权)一并全部转让给四川巨星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2、恒丰成都分行与四川金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达成部分债权转让协议,恒丰成都分行将其享有的上述债权中的10,755,872.25元(本金10,500,000.00元,利息255,872.25元)及《借款合同》、《保证合同》项下债权人享有的一切权利(含担保权)一并全部转让给四川金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二、本公司原债权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转让债权基本情况:
2008年6月18日,本公司与恒丰成都分行签订了《借款合同》,截止2009年10月23日,恒丰成都分行作为债权人享有对本公司债权共计人民币37,488,372.37万元(本金:36,445,063.00元,利息1,043,309.37元),
同日,华伦集团有限公司、陈建龙与恒丰成都分行签订《保证合同》,为本公司上述融资业务承担担保责任。恒丰成都分行已于2009年6月向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相关情况请详见刊登在2009年6月9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证券日报》上本公司公告临2009-055号。
恒丰成都分行于2009年10月23日书面通知借款人本公司和担保人华伦集团有限公司、陈建龙:
恒丰成都分行与四川三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债权转让协议:恒丰成都分行将其享有的上述债权人民币37,488,372.37元以及《借款合同》、《保证合同》项下债权人享有的一切权利(含担保权)一并全部转让给四川三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九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