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997年,央行颁布了《个人担保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对95年的暂行办法在贷款期限和利率上做出了一定修正。其中,贷款期限最长由10年延长到20年。期限为10年以上的贷款利率,在5年期固定资产贷款利率基础上适当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5%。另外,首次规定贷款使用范围仅限于公积金建造的普通自用住房。
3、1998年4月央行发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个人住房贷款可用于购买所有自用普通住房;另外,利率仍按法定贷款利率(不含浮动)减档执行。
4、1999年,人民银行下发《关于鼓励消费贷款的若干意见》,个人住房贷款最长期限从20年延长到30年,贷款利率按基准利率减档执行后下调10%。
5、2003年6月,央行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规定购买第一套自住住房的,首付比例最低为2成,利率下调10%;而对购买高档商品房、别墅或第二套以上(含第二套)商品房的借款人,商业银行可以适当提高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执行,不再执行优惠住房利率规定。
6、2005年3月,央行发布《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住房信贷政策和超额准备金存款利率的通知》,将贷款利率的上限打开,并再次重申下限利率为基准利率的0.9倍。同时,地产价格上涨过快的城市或地区,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可由2成提高到3成。
7、2006年5月,央行发布《关于调整住房信贷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规定从2006年6月1日起,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成;但对购买自住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仍执行首付款比例2成的规定。
8、2006年8月,央行在上调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的同时,为了进一步推进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市场化,将其利率下限由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扩大到0.85倍,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保持不变。
9、2007年9月,央行和银监会共同发布《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规定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1.1倍。
10、2008年,央行发布通知决定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下限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