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重要内容指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提案及修改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09年11月12日上午九时整
2、召开地点:本公司五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于长敏董事长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9人,代表股数103,458,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1.14%。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关于与关联人大连市热电集团有限公司签署 “服务协议”补充协议的议案》。
2007年4月18日,公司2006年股东大会批准了公司与关联人大连市热电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热电集团)签署的《服务协议》,约定“鉴于公司在销售供暖产品时,需要热电集团提供专业的供暖运行服务,并需要借助乙方拥有的铁路专用线实现煤炭运输”,现公司在与与税务主管部门沟通的基础上,认为协议约定的“供暖运行”服务内容从实质上符合委托加工特征,因此将原协议中“供暖运行服务项目”变更为“委托加工”,其他条款不变。
本项表决中,关联股东大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回避表决,统计的票数中已扣除关联股东所持股数。
同意36,891,608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律师事务所名称: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邹艳冬、李忠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目录
1、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关于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