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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11版: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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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汇添富策略回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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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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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汇添富策略回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09年11月13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上接B10版)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始终坚持“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严格履行着资产托管人的责任和义务,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业务管理模式、健全的托管业务系统、强大的市场营销能力,为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众多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取得了优异业绩。截至2009年6月,托管证券投资基金127只,其中封闭式8只,开放式119只。至今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保基金、企业年金、产业基金、QFII资产、QDII资产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2009年初,中国工商银行先后被《环球金融》、《全球托管人》、《财资》和国内证券类年鉴《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年鉴》及《证券时报》评选为2008年度“中国最佳托管银行”,自2004年以来,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服务已经获得18项国内外大奖。

    (四)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6)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7)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1)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职责。

    (五)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强化内部管理,保障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保证自觉合规依法经营,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保障业务正常运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由中国工商银行专业稽核监察部门和资产托管部内设的稽核监察部门构成。专业稽核监察部门包括总行稽核监督局、监察室。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控保障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必须符合国家及监管部门的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一切业务、管理活动的发生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必须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到资产托管部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必须实现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必须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工商银行经营管理的发展变化进行适时修订;必须保证制度的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基金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的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开;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独立的负责稽核监察部门专责内控制度的检查。

    4、内部风险控制系统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内部控制纵向结构由决策控制、执行控制、监督控制组成,其横向结构由组织决策控制、资金营运控制、会计财务控制、资产管理控制、经营评价控制组成。纵横结构相互交错,由控制点到控制程序,进而形成相互依赖和制约、对整体经营活动具有全面控制功能的综合网络体系。

    5、内部风险控制实施

    (1)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各岗位职责、操作规则与程序,形成一套责权分明 、平衡制约、规章健全、运作有序的内部控制机制;

    (2)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

    (3)实行岗位分离、相互制约制度;

    (4)对各类突发事件或故障建立完备有效的应急计划,对重要及关键岗位配备适当的人员备份。

    6、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一九九八年二月成立以来,在基金托管业务的运作过程中,逐步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各项业务运作机制,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相互制约的内控体系。

    (1)建立了独立的负责稽核监察的部门,专责对业务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稽核和检查,定期独立出具稽核报告,报送总经理及中国证监会;

    (2)完善组织结构,保证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体系;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 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大沽路288号6幢538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富城路99号震旦国际大楼21楼

    法定代表人:桂水发

    电话:(021)28932823

    传真:(021)28932803

    联系人:丛菲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9918(免长途话费)

    网址:www.99fund.com

    2、代销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6912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田耕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 www.95599.cn

    (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6号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联系人:薛军丽

    电话:010-68098777

    传真:010-68560661

    客服电话:95595 (全国)

    网址:www.cebbank.com

    (6)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联系电话:010-58351666

    联系人:董云巍、吴海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公司网站:www.cmbc.com.cn

    (7)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宁黎明

    联系人: 张萍

    电话:021-68475888

    传真:021-68476111

    客户服务电话:962888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cn

    (8)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294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294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联系方式:021-63586210

    传真:021-63586215

    客服电话: 96528(上海地区962528)

    公司网址: www.nbcb.com.cn

    (9)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9层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联系人:吴宇

    客服热线: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10)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758号23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758号20-25楼

    法定代表人:郭林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2878783

    联系人:陈敏

    客户服务电话:021-63340678

    网址:www.ajzq.com

    (11)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001001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558305

    网址:http://www.essence.com.cn

    (12)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

    法定代表人:张志军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王兆权

    网址:www.bhzq.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13)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27、28楼

    法定代表人:周晖

    客户服务电话:0731-4403319

    传真:0731-4403349

    联系人:胡智

    网址:www.cfzq.com

    (14)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999或027-85808318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1-68751929

    传真:021-51062920

    长江证券客户服务网站:www.95579.com

    (15)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中心26楼

    法定代表人: 方加春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联系人:叶蕾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16)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B座25、26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B座25、26层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电话:0755-25832583

    传真:0755-25831718

    联系人:魏颖

    客户服务电话:0755-25832852

    网址:www.fcsc.cn

    (17)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 潘锴

    电话:0431-85096709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 0431-85096733

    网址:www.nesc.cn

    (18)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刘晨

    客服热线:4008888788、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19)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10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23

    客户服务电话:96326(福建省外加拨0591)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20)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3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18、19、36、38、41和42楼

    联系人:黄岚

    统一客户服务热线: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0)87555305

    公司网站:广发证券网 http://www.gf.com.cn

    (21)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州市先烈中路69号东山广场主楼五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69号东山广场主楼五楼

    法定代表人:吴志明

    电话:020-87322668

    传真:020-87325036

    联系人:樊刚正

    客户服务电话:020-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22)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联系人:黄静

    联系电话:010-84183389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23)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6、16、17楼

    法定代表人:雷波

    联系人:金喆

    客户服务电话: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2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客户服务热线: 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25)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302

    联系人:齐晓燕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26)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 23219100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 95553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27)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号

    法定代表人:鞠瑾

    联系人:常向东

    客户服务电话:0471-4961259

    公司网址:www.cnht.com.cn

    (28)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233号宏源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西直门北大街甲43号金运大厦B座

    法定代表人:汤世生

    联系人:李巍

    电话:010-62294608-6460

    传真:010-62296854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29)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357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166号润安大厦A座

    法定代表人:李工

    电话:0551-5161666

    传真:0551-5161600

    联系人:甘霖

    客户服务电话:96518、400-80-96518

    网址:www.hazq.com

    (30)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66号未来资产大厦23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66号未来资产大厦23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31)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308号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308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客服电话:0931-4890100、4890619、4890618

    公司网址:www.hlzqgs.com

    (32)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25-84457777-248

    客户服务电话:025-84579897

    联系人:张小波

    网址:www.htsc.com.cn

    (3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4、25层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联系人:盛宗凌

    电话:0755-82492000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555,95513

    公司网址:www.lhzq.com

    (34)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433794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4008866338

    网址:www.PINGAN.com

    (35)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20518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531-82093906

    传真:0531-81283900

    联系人:王霖

    客户服务热线:95538

    网址: www.qlzq.com.cn

    (36)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法定代表人:刘弘

    电话:010-5922 6788

    传真:010-5922 6840

    联系人:谢亚凡、田文健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37)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西藏中路336号

    法定代表人:郁忠民

    联系人:王伟力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18

    公司网站:www.962518.com

    (38)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联系人:邓寒冰

    客户服务热线:962505

    网址:www.sywg.com.cn

    (39)天相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名称: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相投顾”)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4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客服热线:(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00

    联系人:莫晓丽

    联系人电话:(010)66045529

    公司网站:www.txsec.com 、 www.txjijin.com

    (40)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中山二路18号广东电信广场36-37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中山二路18号广东电信广场36-37层

    法定代表人:李舫金

    电话:020-37865070

    传真:020-22373718*133

    联系人:罗创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41)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黄兴中路63号中山国际大厦12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黄兴中路63号中山国际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联系人:李梦诗

    电话:021-68634518-8631

    传真:021-68865680

    客服电话:400-888-1551

    网址: www.xcsc.com

    (42)信达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5号中商大厦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5号中商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88656100

    传真:010-88656290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43)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

    办公地址: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弄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楼21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38565785

    联系人:谢高得

    客服电话: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44)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胡关金

    客服电话:4008-888-8888

    传真:010-66568116

    (45)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黄健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46)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至20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至20层

    法定代表人:杨小阳

    电话:0755-82026521

    传真:0755-82026539

    联系人:刘权

    网址:www.cjis.cn

    (47)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5号新盛大厦A座6-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5号新盛大厦A座6-9层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电话:010-59355941

    传真:010-66553791

    客服电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48)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权唐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站:www.csc108.com

    (49)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中河南路11号万凯庭院商务楼A座

    法定代表人:刘军

    电话:0571-85776115

    联系人:俞会亮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571-9659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571-85783771

    公司网址:www.bigsun.com.cn

    (50)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址:深圳市罗湖区湖贝路1030号海龙王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3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84588888

    传真:010-84865560

    联系人:陈忠

    公司网址:www.ecitic.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大沽路288号6幢538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富城路99号震旦国际大楼21楼

    法定代表人:桂水发

    电话:(021)28932871

    传真:(021)28932876

    联系人:张佳庆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住所:上海市延安西路728号华敏·翰尊国际大楼13楼F座

    负责人:陈冉

    电话:(021)62113098

    传真:(021)62112108

    经办律师:田卫红、汪年俊

    联系人:田卫红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葛明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16层

    邮政编码:100738

    公司电话:(010)58153000

    公司传真:(010)85188298

    签章会计师:徐艳、方侃

    业务联系人:方侃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经2009年10月29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1116号文件核准募集。

    (一)基金的类型及存续期间

    1、基金类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募集方式

    基金募集期内,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

    (三)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以发售公告为准。

    (四)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五)募集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

    投资者还可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99fund.com)办理开户、认购等业务,网上交易开通流程、业务规则请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

    募集期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具体销售城市(或网点)名单和联系方式,请参见本基金的发售公告以及当地基金代销机构以各种形式发布的公告。

    (六)募集目标

    本基金不设最高募集规模。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七)基金份额的认购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1、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2、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如下:

    购买金额(M)认购费率
    M<100 万1.20%
    100 万≤M<500 万0.80%
    500 万≤M<1000 万0.20%
    M≥1000 万每笔1000元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在与托管行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认购费率。

    3、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公式为:

    (1)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2)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3)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认购金额为1万元,由于募集期间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元,假定募集期间认购资金所得利息为3元,则根据公式计算出:

    净认购金额 = 10,000/(1+1.20%) = 9881.42 元

    认购费用 = 10,000—9881.42 = 118.58 元

    认购份额 =(9881.42+3)/1.00 = 9884.42 份

    4、基金份额的认购程序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确定,请参见本基金的发售公告。

    (2)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发售公告。

    (3)基金份额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投资者的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4)认购的确认

    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者通常可在T+2日到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结果,在募集截止日后4个工作日内可以到网点打印交易确认书。

    (5)认购金额的限制

    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每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直销中心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含认购费)。超过最低认购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者单个账户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5、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其中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及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成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不受最低份额限制。

    (八)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基金存续期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另行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发售机构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网点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首次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含申购费)。各代销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1、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最低份额5份,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5份的,注册登记系统将全部剩余份额自动发起赎回。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及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3、申购费率

    本基金申购费用采取前端收费模式,申购费率如下:

    购买金额(M)申购费率
    M<100 万1.50%
    100 万≤M<500 万1.00%
    500 万≤M<1000 万0.30%
    M≥1000 万每笔1000元

    4、赎回费率

    本基金赎回费用按持有人持有该部分基金份额的时间分段设定如下:

    持有时间(N)赎回费率
    N<1年0.50%
    1年≤N<2年0.25%
    N≥2年0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2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5%)=49261.08元

    申购费用=50000-49261.08=738.92元

    申购份额=49261.08/1.052=46826.12份

    即: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的申购费率为1.5%,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2元,则其可得到46826.12份基金份额。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 = 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 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 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 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180 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52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52=10520元

    赎回费用=10520×0.50%=52.6元

    净赎回金额=10520 - 52.6=10467.4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180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52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467.4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投资者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4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的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十四)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十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七) 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对于符合条件的冻结和解冻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的投资方式,灵活运用资产配置策略、行业轮动策略和个股精选策略,构建有效的投资组合,并在科学严格的投资风险管理前提下,力求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实现持续稳健的较高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95%;债券资产、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5%—40%,其中,基金持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三)投资理念

    在中国经济的运行发展中,经济增长速度、经济周期循环、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市场利率、通货膨胀、汇率变化、国际收支状况等宏观经济因素会给不同资产、行业和个股带来不同的投资机会。本基金在研究宏观经济的发展趋势和分析市场波动特征的基础上,把握不同时期所蕴含的投资机会,通过主动的投资组合管理获取长期超额收益。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以股票投资为主。

    股票投资的主要策略包括资产配置策略、行业轮动策略和个股精选策略。其中,资产配置策略用于确定大类资产配置比例以有效规避系统性风险,行业轮动策略用于把握行业基本面变化以精选优势行业,个股精选策略用于挖掘各行业中的优质股票以获取超额收益。

    另外,由于本基金还可投资于债券、权证,因此投资策略还包括债券投资策略和权证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综合分析和持续跟踪基本面、政策面、市场面等多方面因素(其中,基本面因素包括国民生产总值、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工业增加值、失业率水平、固定资产投资总量、发电量等宏观经济统计数据;政策面因素包括存款准备金率、存贷款利率、再贴现率、公开市场操作等货币政策、政府购买总量、转移支付水平以及税收政策等财务政策;市场面因素包括市场参与者情绪、市场资金供求变化、市场P/E与历史平均水平的偏离程度等),结合全球宏观经济形势,研判国内经济的发展趋势,并在有效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确定或调整投资组合中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的投资比例。

    2、行业轮动策略

    本基金在股票投资过程中注重行业轮动策略的应用。

    首先,本基金在分析和总结国内外历史上主要宏观经济周期不同阶段(衰退、复苏、过热和滞胀)的行业景气轮动规律与国内外股票市场不同阶段(牛市、熊市)的行业轮动规律基础上,结合对当前中国经济和资本市场特征的研究,精选契合当前宏观经济发展趋势和资本市场偏好的潜在优势行业。

    然后,在这些潜在的优势行业中,本基金从历史估值比较(量化指标包括但不限于PE、PB、PEG,其中,周期性行业以PB为主,非周期性行业以PE为主)和未来发展趋势(量化指标包括但不限于净利润同比增长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毛利率、存货周转率)两方面进行深入分析,研判这些行业在其自身景气周期变化中所处的时点,并考察多种环境因素(诸如新进入者的威胁、替代品的威胁、购买者的议价能力、供应者的议价能力、行业内竞争者的竞争程度)对不同行业的影响,进一步精选阶段性重点配置的行业。

    此外,本基金还密切关注国家经济政策的变化,分析政策变化后隐藏的驱动因素,寻找符合国家政策导向、高度受益于新政策的行业投资机会。

    本基金在控制组合风险的前提下,灵活应用行业轮动策略。在宏观经济和市场环境发生变化时,本基金将对行业配置进行及时调整和动态优化。

    3、个股精选策略

    在行业配置的基础上,针对备选的上市公司,本基金从中挑选出具有投资价值的优质公司(主要特征包括: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诚信优秀的公司管理层、独特的核心竞争优势),组成本基金的精选股票库。

    在精选股票库的基础上,本基金继续从内在价值、相对价值以及收购价值等角度,考察备选公司的市盈增长比率(PEG)、市盈率(P/E)、市净率(P/B)、企业价值/息税前利润(EV/EBIT)、企业价值/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EV/EBITDA)、自由现金流贴现(DCF)等,给出目标股票综合评级,从中选择市场估值相对较低、基本面良好或有良性变化、市场认同度逐步提高、能够为股东持续创造价值的公司,组成本基金的核心股票库。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综合考虑收益性、风险性和流动性,在深入分析宏观经济、货币政策以及市场结构的基础上,灵活运用各种消极和积极策略。

    消极债券投资的目标是在满足现金管理需要的基础上为基金资产提供稳定的收益。本基金主要通过利率免疫策略来进行消极债券投资。利率免疫策略就是构造一个恰当的债券组合,使得利率变动导致的价格波动风险与再投资风险相互抵消。这样无论市场利率如何变化,债券组合都能获得一个比较确定的收益率。

    积极债券投资的目标是利用市场定价的无效率来获得低风险甚至是无风险的超额收益。本基金的积极债券投资主要基于对利率期限结构的研究。利率期限结构描述了债券市场的平均收益率水平以及不同期限债券之间的收益率差别,它决定于三个要素:货币市场利率、均衡真实利率和预期通货膨胀率。在深入分析利率期限结构的基础上,本基金将运用利率预期策略、收益率曲线追踪策略进行积极投资。

    本基金也将从债券市场的结构变化中寻求积极投资的机会。国内债券市场正处于发展阶段,交易制度、债券品种体系和投资者结构也在逐步完善,这些结构变化会产生低风险甚至无风险的套利机会。本基金将借助经济理论和金融分析方法努力把握市场结构变化所带来的影响,并在此基础上寻求低风险甚至无风险的套利机会,主要通过跨市场套利和跨品种套利策略来完成。

    5、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权证看作是辅助性投资工具,其投资原则为优化基金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有利于加强基金风险控制。本基金将在权证理论定价模型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权证标的证券的基本面趋势、权证的市场供求关系以及交易制度设计等多种因素,对权证进行合理定价。主要策略为低成本避险和合理杠杆操作。

    (五)投资决策依据和投资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及对中国证券市场的影响;

    (3)国家货币政策、产业政策以及证券市场政策;

    (4)行业发展现状及前景;

    (5)上市公司基本面及成长前景;

    (6)股票、债券等类别资产的预期收益率及风险水平。

    2、投资决策机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团队制,强调团队合作,充分发挥集体智慧。本基金管理人将投资和研究职能整合,设立了投资研究部,策略分析师、行业分析师、金融工程小组和基金经理立足本职工作,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渗透到投资研究的关键环节,群策群力,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中、长期稳定的较高投资回报。

    3、投资决策程序

    本基金具体的投资决策机制与流程为:

    (1)策略分析师就宏观、政策、投资主题、市场环境提交策略报告并讨论;行业研究员就行业发展趋势和行业组合的估值比较,召开会议讨论确定行业评级;

    (2)基金经理在策略会议的基础之上提出资产配置的建议;

    (3)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基金经理提交的资产配置建议,并确定资产配置比例的范围;

    (4)投资研究部提交股票库,在此基础上,基金经理、行业研究员决定核心股票库名单;

    (5)基金经理在考虑资产配置的情况下,经过风险收益的权衡,决定投资组合方案;

    (6)投资总监审核投资组合方案后,交由基金经理实施;

    (7)集中交易室执行交易指令;

    (8)金融工程小组进行全程风险评估和绩效分析。

    (六)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5)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1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11)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300指数×80%+上证国债指数×20%

    本基金选择该业绩基准,是基于以下因素:

    1、沪深300指数和上证国债指数合理、透明;

    2、沪深300指数和上证国债指数的编制和发布有一定的历史,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

    3、沪深300指数是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共同推出的沪深两个市场第一个统一指数;

    4、沪深300指数有一定市场覆盖率,并且不易被操纵;

    5、基于本基金的股票、债券和现金比例,选用该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忠实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品种。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消;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加密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书面估值结果上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当估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6次,最少一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实施。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下转B1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