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昨日发布公告称,决定自2009年11月14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美国、马来西亚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进口乙醇胺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根据相关规定,在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将对原产于上述国家和地区的进口乙醇胺继续按原征税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