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棱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出售资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交易标的名称:115辆出租车资产
● 交易金额:44,296,800.00元(双方约定由上海锦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向本公司另外支付补偿金3,450,000.00元)
● 本次交易未构成关联交易
一、交易概述
(一)2009年8月27日,公司召开了六届十一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出售出租汽车资产的提案》,并已于2009年8月31日在《上海证券报》予以披露。
(二)2009年11月11日,按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程序,公司与上海锦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公司签订《上海市产权交易合同》,并取得了《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凭证》。出售价格为人民币44,296,800.00元(双方约定由上海锦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向本公司另外支付补偿金3,450,000.00元)。本次交易未构成关联交易。
(三)根据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本次交易事项不需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对方情况
1、交易对方: 上海锦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崂山东路689号7楼
法定代表人:杨原平
注册资本:人民币叁亿叁仟捌佰肆拾捌万元
经营范围:大小客车出租服务,旅游,汽车修理,长途客运,汽车配件,客车租赁,房地产信息咨询,附设分支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动车安检。
2、上海锦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2008年主要财务指标:
资产总额:1,440,642,736.19元
资产净额:827,109,691.76元
营业收入:1,537,011,222.78元
净利润:175,400,601.88元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
1、本次交易标的为公司持有的出租汽车资产。
2、本次交易标的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
3、公司出租车业务始于1992年7月。截止2009年7月31日出租汽车的营运规模为115辆出租汽车,账面价值为695.92万元(不含出租营运牌照的无形资产价值)。2008年营业收入为1060.42万元,税后利润为77.81万元
(二)交易标的的评估情况
上海财瑞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115辆出租车资产评估的情况:
1、评估基准日:2009年7月31日。
2、评估方法:营运车辆采用成本法、营运证采用市场法。
3、评估结论:经评估,出售涉及的资产评估价值为人民币44,296,778.32元。
(详情请查看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四、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
1、协议签署各方:
甲方:上海棱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上海锦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2、交易价格:人民币44,296,800.00元(双方约定由上海锦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向本公司另外支付补偿金3,450,000.00元)。
3、支付方式为:在双方签订《115辆出租车资产及牌照转让协议》之日,乙方向甲方先期支付资产转让款项人民币8,859,360.00元;在本次资产转让完成交割之日(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之日),甲方将本次转让的全部车辆转籍凭证交于乙方,乙方再向甲方支付资产转让款项人民币26,578,080.00元;在本次资产转让的全部车辆、车辆行驶证和营运证过户至乙方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剩余价款共计人民币8,859,360.00元。
另外,在上述时间内,乙方向甲方支付补偿金3,450,000.00元 。
五、人员安置情况:
公司第三届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决议通过了《上海棱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出租车营运人员安置分流方案》,其主要内容为公司与驾驶员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按劳动法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六、出售资产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一)出售资产的目的:
1、 出租汽车业务规模小,且受相关政策限制发展,随着出租业务不断规范及市场交通建设的不断完善,营运成本逐年上升,已封闭了公司出租汽车业务发展的空间。
2、 从公司产业结构角度考虑,投资的产业较分散,主营业务不突出,同时不利于公司的
集中内部管理。出售部分非核心资产,把现有资源集中配置,有利于发展主业。
3、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总体经营目标。有利于加快公司资产整合、业务整合、产业整合,
逐步剥离非核心资产,聚焦于主业,突出主营业务。
(二)出售资产对公司影响:
本公司认为,上述资产出售,将给公司带来一定的投资收益,并有助于公司主业的发展和公司整体经营的目标。
七、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棱光实业具备本次资产转让的主体资格,本次转让的标的不存在权利限制情况,本次资产转让已经履行的内部决策、资产评估和备案等事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
八、备查文件
1、公司六届十一次董事会决议;
2、公司六届十二次监事会决议;
3《上海市产权交易合同》;
4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5评估报告。
特此公告。
上海棱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