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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11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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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版: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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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比增15.87% 10月用电量创今年来新高
    两公司创业板IPO上会遭否
    用电量连续5个月加速增长的背后
    境外上市公司“受检”需提前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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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境外上市公司“受检”需提前报告
    2009年11月14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记者 张欢 ○编辑 阮奇
      ⊙记者 张欢 ○编辑 阮奇

      

      今后,境外上市公司及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或相关机构现场检查前,应事先向证监会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涉及需要经有关部门批准的事项,应事先取得批准。

      为加强境外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和证券服务机构保守国家秘密和档案管理工作,证监会、国家保密局和国家档案局近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在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规定》同时指出,现场检查应以我国监管机构为主进行,或依赖我国监管机构的检查结果。对接受境外监管机构非现场检查的有关境外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和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依法报有审批权限的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涉及档案管理和需要事先经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事项,应依法报国家档案局批准或者事先取得其他有关部门的批准。

      《规定》除适用于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含拟上市公司)以及为上述公司提供证券服务的证券公司和证券服务机构外,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以及为上述公司提供证券服务的证券公司和证券服务机构参照执行。

      《规定》也指出,境外上市公司及相关机构应增强保守国家秘密和加强档案管理的法律意识,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和境外监管机构提供必要资料时,应当兼顾资本市场信息公开透明的原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与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时,应对其承担保密义务的范围等事项作出明确的约定。

      此外,《规定》也要求,在境外发行证券以及在境外上市过程中,提供相关证券服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在境内形成的工作底稿等档案应当存放在境内,工作底稿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的,不得在非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和传输。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将其携带、寄运至境外或者通过信息技术等任何手段传递给境外机构或者个人。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规定》对境内企业到境外上市将起到积极正面的作用。境外上市是我国利用外资的重要形式,也是一项长期政策,国家一向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内企业根据国家发展战略和自身发展的需要,选择在境内或者境外上市。

      “《规定》既是《保守国家秘密法》、《档案法》等法律法规的配套规定,也是与境外上市相关的一项合规性指引,旨在帮助境外上市企业和有关中介机构合规操作”,该负责人说,“《规定》不仅不会影响境内企业到境外上市的正常商业活动,而且有利于境内企业境外上市进一步规范化、法制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