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9年11月13日上午11时30分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已于2009年10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 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3人,所持股份为163080200股,占公司总股本321000000股的50.80%,公司3位董事、2位监事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远晨先生主持。大会的召集、召开的方式和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聘请了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朱明先生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为新疆海龙化纤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股数163080200股,占出席会议表决股东持股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弃权0股。)
2、《新农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层薪酬管理制度》
(同意股数163080200股,占出席会议表决股东持股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弃权0股。)
3、《更换部分董事的议案》
选举刘俊浩:同意股数163080200股,占出席会议表决股东持股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弃权股数0股。
选举胡本源:同意股数163080200股,占出席会议表决股东持股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弃权股数0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邀请了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朱明先生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一)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决议、决议公告。
(二)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九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