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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联合油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一大股东被法院裁定立案受理破产清算的进展公告
    2009年11月16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证券代码:000691     证券简称:*ST 联油         公告编号:2009-085

      海南联合油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第一大股东被法院裁定立案受理破产清算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09年11月3日,本公司在“中国法院网”检索获知:2009年10月22日《人民法院报》第七版刊登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北京大市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北京大市)被法院裁定立案受理破产清算的《公告》后,于2009年11月5日向北京大市发出了《关于北京大市投资有限公司相关事项的问询函》,要求其就该事项详细情况及最新进展情况函告本公司(详见2009年11月7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2009年11月11日,本公司收到北京大市以传真形式的回函,该函称:“北京北方银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环球世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对大市公司破产申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4日作出(2009)一中民破字第10110号民事裁定,立案受理了大市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为管理人(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1号四川大厦东座15层)。人民法院报2009年10月22日(总第4433期)刊载的人民法院公告:大市公司债权人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管理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申报债权。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09年12月2日上午10时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区中法庭(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三顷地甲三号)召开”。

      对此,本公司董事会将高度重视,进一步了解、核实,并根据信息披露的相关法规,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信息。

      公司董事会提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海南联合油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证券代码:000691     证券简称:*ST 联油         公告编号:2009-086

      海南联合油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第一大股东原实际控制人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北京大市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北京大市)原实际控制人北京万恒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北京万恒)和星光浩华(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星光浩华)函称:2008年3月28日,其与自然人赵伟先生、魏军先生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办理股权转让登记手续并由本公司完成公告的条件虚假并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北京大市函称:其函称均不符合事实,等待法院判决生效。

      ●北京大市原实际控制人北京万恒和星光浩华函称:对2009年4月2日与自然人赵伟先生、魏军先生签订《北京大市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的兰州亚太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兰州亚太)作为第三人提起诉讼,诉请撤销自然人赵伟先生、魏军先生与兰州亚太签订的《北京大市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北京大市函称:其函称均不符合事实,等待法院判决生效。

      ●北京大市原实际控制人北京万恒和本公司投资公司北京蓝景丽家明光家具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称北京蓝景丽家)函称:对本公司原实际控制人魏军、赵伟先生及中国网络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原北京大市的战略合作伙伴)未按相关协议履约而给其造成恶劣影响及巨大损失发表声明并保留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北京大市函称:其声明中所述事由不能成立,与北京蓝景丽家无权利义务关系。

      ●北京大市原实际控制人北京万恒和本公司投资公司北京蓝景丽家函称:从2007年3月3日起,本公司所有股权转让及签订重组协议,均由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东莞分所专项律师协调处理并提供法律支持,给上市公司及重组各方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暂保留要求有关部门追究该律师事务所及专项律师相关法律责任及提起控告和诉讼的权利。

      一、 第一大股东北京大市投资有限公司及股权转让的简况

      北京大市系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持有本公司32,220,2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9.97%)。

      2008年3月26日,北京大市实际控制人北京万恒和星光浩华与自然人赵伟先生、魏军先生签订协议,将北京大市及100%投资股权转让给自然人赵伟、魏军先生。2008年3月28日双方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办理了股权转让登记手续并由本公司完成公告。

      2009年4月2日,自然人赵伟先生、魏军先生与兰州亚太签订将北京大市及100%投资股权转让给兰州亚太的协议并由本公司完成公告。至今,自然人赵伟先生、魏军先生没有向兰州亚太移交北京大市的所有证、章,没有向兰州亚太办理股权转让登记手续。

      二、 涉及北京大市原实际控制人的相关事项

      1、北京万恒、星光浩华函告北京大市股权转让登记相关事项

      (1)2009年8月26日,本公司收到北京万恒和星光浩华于2009年8月24日发出的《关于赵伟先生、魏军先生出具虚假的证明文件欺满证监部门和交易所、损害公众投资者和相关公司利益的通告函》,该函内容如下:海南联合油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暨董事会全体成员:

      我们是北京万恒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星光浩华(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我俩公司),原系北京大市投资有限公司股东,曾拥有北京大市投资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并以贵公司实际控制人身份重组当时的ST寰岛,因重组未成,我两公司于2008年3月26日与赵伟、魏军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转让大市投资100%的股权,转让价格6000万元。2008年3月28日双方至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分局办理了股权转移登记手续并移交了大市投资的控制权。之后,赵伟、魏军却拒绝给付股权转让费并以此为要挟,以资金暂时紧张为理由,利诱胁迫我两公司向其出具了虚假的股权转让费收讫证明等文件,以欺瞒证监部门和交易所并完成了公告手续。本以为,我两公司虽不情愿,但毕竟为其提供了帮助,赵伟、魏军应该会按承诺给付股权转费;并且,只要真正给付了股权转让费,也就不存在协助欺诈的问题了;但是,让我两公司意想不到的是,赵伟、魏军二人先是拖延,后来干脆拒绝给付股权转让费,我两公司经反复催告、交涉,赵伟、魏军仍分文不予支付股权转让费。更有甚者,在我两公司亳不知情的情况下,赵伟、魏军竟然又将大市投资的全部股权转让给兰州亚太工贸集团公司。无奈,我两公司于2009年7月1日以赵伟、魏军为被告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解除我两公司与赵伟、魏军于2008年3月26日签订的《北京大市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2009年8月14日,我两公司又以赵伟、魏军为被告,以兰州亚太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为第三人再次提起诉讼,诉请撤销赵伟、魏军和兰州亚太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于2009年4月2日签订的《北京大市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现该两起涉及贵公司大股东的诉讼均在审理之中。2009年8月18日上午,前一案件进行了第一次庭审并已质证完毕,赵伟、魏军代理人对上述有关事实不予否认,但既不同意返回股权,也拒绝给付股权转让费。

      我两公司认为,赵伟、魏军利诱、胁迫我两公司出具虚假的证明文件,隐瞒未支付我两公司股权转让费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损害我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利益,依法应承担相应责任。现特函告贵公司暨董事会全体成员,赵伟、魏军的违法违规行为致使贵公司实际控制人地位从法律上存在不确定性,这将严重影响贵公司资产重组进度和股票在二级市场的价格,希望贵公司立即采取妥善措施,对资本市场层面上违法违规操作并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赵伟、魏军施加影响,以利于止争息诉,避免各种不利状况的发生。否则,我两公司将进一步联系证监部门、交易所和相关媒体反映相关情况,通过各种合法方式维护我两公司的合法权益。

      (2)2009年8月27日,本公司收到北京万恒和星光浩华委托律师(北京众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徐亚洲)于2009年8月25日发出的《关于赵伟先生、魏军先生出具虚假的证明文件欺满证监部门和交易所、损害公众投资者和相关公司利益的律师函》,该函内容如下:海南联合油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暨董事会全体成员:

      北京市众鑫律师事务所接受北京万恒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星光浩华(北京)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储亚洲律师作为处理北京万恒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星光浩华(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与赵伟、魏军和涉案第三人兰州亚太工贸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及相关事宜的代理律师,接受委托后,储亚洲律师听取了有关事实陈述,审阅有关书面材料,依法采取了相关措施,提起相关法律程序,现将北京万恒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星光浩华(北京)投资有限公司陈述和书面反映的有关事实和法律程序进展的有关情况通告如下,希望贵公司暨董事会成员依法采取措施并将有关情况予以公告:

      北京万恒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星光浩华(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恒置业两公司),原系北京大市投资有限公司(以下大市投资)股东,曾拥有大市投资100%的股权并以实际控制人的身份重组当时的ST寰岛,因重组未成,万恒置业两公司于2008年3月26日与赵伟、魏军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转让大市投资100%的股权,转让价格6000万元。2008年3月28日双方至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分局办理了股权转移登记手续并移交了大市投资的控制权。之后,赵伟、魏军却以资金紧张为理由,拒绝给付股权转让费并以此为要挟,利诱胁迫万恒置业两公司向其出具了虚假的股权转让费收讫证明等文件,欺瞒证监部门和交易所并完成了公告手续。在完成公告手续之后,赵伟、魏军却背弃承诺,拒绝给付股权转让费。2009年4月2日,在分文未向万恒置业两公司支付股权转让费的情况下,赵伟、魏军竟然又将大市投资的全部股权转让给了兰州亚太工贸集团有限公司。

      2009年7月1日,在多方催告、交涉未果的情况下,万恒置业两公司以赵伟、魏军为被告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解除万恒置业两公司与赵伟、魏军于2008年3月26日签订的《北京大市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2009年8月14日,万恒置业两公司又以赵伟、魏军为被告,以兰州亚太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为第三人再次提起诉讼,诉请撤销赵伟、魏军和兰州亚太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于2009年4月2日签订的《北京大市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现该两起涉及贵公司大股东的诉讼均在审理之中。2009年8月18日上午,前一案件进行了第一次庭审并已质证完毕,赵伟、魏军代理人对上述有关事实不予否认,但既不同意返还股权,也拒绝给付股权转让费。

      上述有关事实,涉及依法应予以公告和澄清的重要内容,且该部分内容可能会对贵公司资产重组和股票价格产生重要影响,故特函告贵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望贵公司暨董事会能履行法定职责,采取合法妥善措施并施加影响,以利于止争息诉,避免各种不利状况的发生。否则,万恒置业两公司将进一步联系证监部门、交易所和相关媒体反映相关情况,通过各种合法方式维护其合法权益。

      2、北京万恒和北京蓝景丽家函告相关事项

      北京蓝景丽家是我公司投资公司(2007年8月31日、2007年10月22日我公司分两次投资10,000万元占北京蓝景丽家注册资本的50%)。

      2009年9月25日,本公司收到北京万恒和北京蓝景丽家于2009年9月21日发来的《声明》,该声明内容如下:上市公司监管部门:

      海南联合油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我们是北京蓝景丽家明光家具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景丽家”)和北京万恒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恒置业”),万恒置业是原海南寰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0691)现名称:海南联合油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ST联油)以下简称“*ST联油”]的第一大股东北京大市投资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而*ST联油曾参股蓝景丽家;对于*ST联油原实际控制人魏军先生、赵伟先生及中国网络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原北京大市投资有限公司的战略合作伙伴)未能按照相关协议履约而给我们造成的恶劣影响及巨大损失,我们将保留对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力。现特发表如下声明。

      一、鉴于

      1、万恒置业于2007年3月3日与原海南寰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大股东北京大市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大市投资)(持有寰岛实业9.97%股权)的控股股东李秀宾签署了《北京大市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受让李秀宾持有的大市投资99%的股权。同日,万恒置业与大市投资、中国网络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及*ST联油共同签署《关于中国网络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对海南寰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债务清偿的安排协议》及与天津燕宇置业有限公司(原第一大股东)签订了《关于海南寰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资产重组安排的协议》和重组寰岛实业的相关补充协议(2007年3月6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上披露)。

      2、大市投资的大股东万恒置业于2008年3月26日与自然人魏军先生、自然人赵伟先生签署《北京大市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万恒置业、星光浩华(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光浩华”)分别与自然人魏军先生、自然人赵伟先生就相关股权转让事项达成了以下协议:(1)万恒置业同意将其持有的大市投资51%的股权以人民币3060万元转让给魏军先生;(2)、万恒置业同意将其持有的大市投资48%的股权以人民币2880万元转让给赵伟先生;(3)、星光浩华同意将其持有的大市1%的股权以人民币60万元转让给魏军先生。该股权转让完成后,魏军先生成为寰岛实业实际控制人(2008年3月27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协议签署后,万恒置业与北京安捷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安捷联科技”)签订了《海南寰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资产重组框架性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相关协议特别约定,上市公司重组中蓝景丽家资产的剥离事宜。上述股权转让及签订重组协议的行为,均是当时的专项法律顾问冯彪先生一手策划并组织实施的,个中原委冯彪先生心知肚明。

      3、2007年8月22日、2007年9月20日原海南寰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分二次向蓝景丽家增资1亿元,取得蓝景丽家50%的股权(详见2007年8月22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07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及《海南寰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资参股北京蓝景丽家明光家具建材有限公司暨对外投资公告》以及2007年9月20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07年第七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及《海南寰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北京蓝景丽家明光家具建材有限公司追加投资的公告》)。上述增资参股行为、*ST联油委托律师之《律师函》中所述的购卖万佳公司房产行为和收购大钟寺市场99%的股权之行为,均是当时的专项法律顾问冯彪先生一手策划并组织实施的,个中原委冯彪先生心知肚明。

      4、鉴于魏军、赵伟先生接手上市公司后,魏军先生未能按照2008年3月26日与我公司签订的相关协议履约,安捷联科技履行《海南寰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资产重组框架性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中约定的任何责任和义务,致使蓝景丽家曾于2008年5月5日向原海南寰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出通知函传真件。

      5、至今上市公司已经更换了控股股东,但魏军先生未能履行原与万恒置业签订的相关股权转让,安捷联科技也未履行重组协议;并且魏军、赵伟先生在未与我们协商的情况下,于2009年4月2日上午与兰州亚太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亚太工贸)签订了《北京大市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该协议约定:经三方友好协商,魏军先生将其持有的北京大市52%股权和赵伟先生将其持有的北京大市48%股权转让给亚太工贸,亚太工贸同意受让上述股权,转让金额为人民币壹元整;待上述股权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亚太工贸将持有大市投资100%的股权,成为*ST联油的实际控制人(2007年4月6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上述股权转让的行为,是魏军先生、赵伟先生的专项法律顾问冯彪先生与魏军先生、赵伟先生共同策划并组织实施的。

      6、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东莞分所律师冯彪先生既作为汉鼎光电(内蒙古)有限公司的律师,也作为魏军、赵伟先生的专项法律顾问,还作为亚太工贸的律师,先后参与、处理上述事宜。

      二、就上述事宜蓝景丽家特发表如下声明:

      1、上市公司根据不存在的1.34亿元的现金,该所述资金是由于2006年7月11日,大市投资与其战略合作伙伴——中国网络投资控股公司(开曼群岛注册)签署的《关于海南寰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资产重组安排的协议》中约定的中国网络将持有的汉鼎光电33.92%的股权与寰岛实业等额净资产进行资产置换,但是汉鼎光电的股权置入*ST联油后不久,由于其经营管理不善,该企业陷入了严重的经营及财务危机,给上市公司带来巨大损失,并成为上市公司包袱,万恒置业在重组寰岛实业的过程中视重组进程的需要,必须置换原有汉鼎光电33.92%的股权,根本不存在1.34亿元的现金,实为置换到上市公司的对价资产。魏军先生、赵伟先生及亚太工贸必须按照相关重组约定,履行上述关于资产置换的相关约定。

      2、由于魏军先生、赵伟先生未按照2008年3月26日签署的《北京大市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履行付款义务,万恒置业、星光浩华已于2009年7月1日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解除2008年3月26日签署的《北京大市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2009年8月14日,万恒置业、星光浩华再次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两被告魏军、赵伟和第三人亚太工贸于2009年4月2日签订的《北京大市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并将北京大市投资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价格1元)恢复至万恒置业、星光浩华名下。

      3、对于*ST联油原实际控制人魏军先生、赵伟先生未能按照相关协议履约而给蓝景丽家带来的影响及损失,蓝景丽家将保留对其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力

      4、上述事项中2007年3月3日万恒置业与原寰岛实业第二大股东大市投资的控股股东李秀宾签署《北京大市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及其相关重组协议、增资参股蓝景丽家、购卖万佳公司房产和收购大钟寺市场99%的股权、2008年3月26日万恒置业与自然人魏军先生、自然人赵伟先生签署《北京大市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及后续与安捷联科技的相关重组协议,以及2009年4月2日魏军先生、赵伟先生与兰州亚太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北京大市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均由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东莞分所冯彪律师策划并协调处理,冯彪律师既是我们(既蓝景丽家和万恒置业)的专项法律顾问、汉鼎光电(内蒙古)有限公司的律师,也是魏军先生、赵伟先生的专项法律顾问,还作为亚太工贸的律师。在历次股权转让及重组上市公司的过程中冯彪律师未能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向万恒置业等公司提供法律支持,反而策划指使万恒置业及其重组各方出具虚假材料并主动出具虚假的《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东莞分所关于魏军、赵伟收购北京大市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资金来源的法律意见书》(编号为:粤科德律意见(2008)第0403)等律师文件,导致万恒置业至今未能取得股权转让款,给上市公司的重组也带来了很大困难,并给上市公司及重组各方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我们暂保留要求有关部门追究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东莞分所及冯彪律师相关法律责任及提起控告和诉讼的权利。

      5、万恒置业如果通过法律等手段取回大市投资的控制权,万恒置业将负责处理上述事项的后续事宜。否则,万恒置业将利用一切必要的法律手段追究魏军先生、赵伟法律责任,追缴其大量转移占用的大市投资和原海南寰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和资金。

      三、本公司向北京大市发问询函

      1、2009年10月31日,本公司向北京大市发去了格式的《问询函》,问询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是否存在对本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是否存在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是否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

      2、2009年11月5日,本公司向北京大市发去了《关于北京大市投资有限公司相关事项的问询函》问询了如下事项:

      (1)2009年8月26日,本公司收到北京万恒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星光浩华(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24日发给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发来的《关于赵伟、魏军出具虚假的证明文件欺瞒证监部门和交易所、损害公众投资者和相关公司利益的通告函》。对此,请你司就《通告函》涉及事项详细情况及最新进展情况函告我司。

      (2)2009年8月27日,本公司收到北京众鑫律师事务所于2009年8月24日给本公司暨董事会全体成员发来的《关于赵伟、魏军出具虚假的证明文件欺瞒证监部门和交易所、损害公众投资者和相关公司利益的律师函》。对此,请你司就《律师函》涉及事项详细情况及最新进展情况函告我司。

      (3)2009年9月25日,本公司收到北京蓝景丽家明光家具建材有限公司、北京万恒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9年9月21日给上市公司监管部门和本公司发来的《声明》。对此,请你司就《声明》涉及事项详细情况及最新进展情况函告我司。

      四、北京大市函告相关事项

      2009年11月11日,本公司收到北京大市以传真形式的回函,

      函称:

      1、你司2009年8月26日收到北京万恒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恒置业)、星光浩华(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光浩华)于2009年8月24日发给你司董事会全体成员的《关于赵伟、魏军出具虚假的证明文件欺瞒证监部门和交易所、损害公众投资者和相关公司利益的通告函》。针对《通告函》中所述内容,我司声明《通告函》中所述均不符合事实。

      2、2009年7月,万恒置业和星光浩华以赵伟、魏军未支付股权转让款为由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解除万恒置业和星光浩华与赵伟、魏军于2008年3月26日签订的《北京大市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此案正在审理中。如需了解详情,待判决生效后再行告知。

      3、北京蓝景丽家明光家居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景丽家)和万恒置业于2009年9月21日向上市公司监管部门和你司出具声明,该声明的目的就是万恒置业欲从赵伟、魏军手中夺回北京大市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市公司)的控制权。在该声明中其所述事由均不能成立。

      (1)蓝景丽家与你司发生投资法律关系是在魏军、赵伟接管大市公司之前,魏军、赵伟对上述事情的发生发展均不知情。

      (2)大市公司与蓝景丽家之间不存在任何权利义务法律关系。作为大市公司的投资股东更与蓝景丽家无权利义务关系。

      (3)关于蓝景丽家资产从上市公司中剥离一事,如存在和需要也是你司的管理事务,与魏军、赵伟无关。

      针对以上所述事项,本公司董事会将高度重视,进一步了解、核实,并根据信息披露的相关法规,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信息。

      公司董事会提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海南联合油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证券代码:000691        证券简称:*ST 联油        公告编号:2009-087

      海南联合油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兰州亚太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代偿剩余债务

      不确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代偿债务的原由

      1、2009 年4 月2日,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北京大市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北京大市)、兰州亚太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兰州亚太)和北京安捷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安捷联),为解决安捷联占用本公司资金及资金占用费债务问题,使北京大市转让本公司股权给兰州亚太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加快兰州亚太重组进程,三方签署了《债务偿还协议》;2009 年4 月2 日,兰州亚太与魏军、赵伟先生签署了受让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北京大市及100%投资股权的受让协议;2009 年4 月3 日,兰州亚太向本公司承诺,于2009 年6 月30 日前,以现金或资产方式代安捷联向本公司偿还安捷联占用本公司的131,758,070.00 元资金,并保证于2009 年5 月30 日前代为还款金额不少于10000 万元(详见2009 年4月17 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2、2009 年6 月28 日,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2009 年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同意兰州亚太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延期代偿资金的议案》,将代偿资金的资产的审计、评估基准日,从2009 年5 月30 日调整为2009 年6 月30 日;将完成代偿资金的时间从2009 年6 月30 日调整为2009 年8 月15 日;兰州亚太承担从2009 年5 月31 日起至2009 年6 月30 日的金额为10000 万元的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给本公司,承担从2009 年7 月1 日起至实际完成代偿资金事宜前的金额为13175.807 万元的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给本公司(详见2009年9月30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3、2009 年7 月22 日,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09 年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批准<兰州亚太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债务代偿方案>和拟签<兰州亚太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债务代偿协议>的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审议。该议案的主要内容:1、本公司同意兰州亚太代安捷联向本公司偿还的13175.807 万元及占用期间的利息 252.4656 万元,合计 13428.2726万元,用资产和资金分期代偿;2、本公司同意以兰州亚太10000万元的债权作为对价受让兰州亚太持有的兰州同创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兰州同创嘉业)的84.156%股权,并在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公告后30日内办理完股权过户登记事宜;3、本公司同意兰州亚太偿还剩余的3428.2726万元债务,于本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并公告之日起的三个月内,以现金或转让股权的方式偿还(详见2009年7月29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4、2009年8月14日,本公司召开的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批准<兰州亚太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债务代偿方案>和拟签<兰州亚太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债务代偿协议>的关联交易的议案》(详见2009年8月15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5、2009 年8 月18 日,本公司与兰州亚太签订经本公司200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兰州亚太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债务代偿协议书》;2009 年9 月3 日,本公司与兰州亚太在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兰州同创嘉业的股权过户登记手续(详见2009年9月11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本公司向兰州亚太问询是否能按期代偿剩余债务的情况

      2009 年11月12 日,本公司向兰州亚太发出了《问询函》,问询:根据签订的《兰州亚太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债务代偿协议书》规定,你公司应在我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并公告之日(2009年8月15日)起的三个月内,以现金或转让股权的方式向我公司偿还剩余的3428.2726万元债务。对此,时日将至,特来函询问:1、你公司是否继续代偿剩余的债务?2、你公司对偿还剩余债务的时间如何安排?请你公司函告为谢。

      三、兰州亚太对本公司问询的回复情况

      2009 年11月13 日,兰州亚太向本公司发来《回复函》,回复函称:

      “你公司《问询函》[联油董函字(2009)008号]收悉。

      根据2009年8月18日我公司与你公司签订的《兰州亚太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债务代偿协议〉》(下称《代偿协议》)规定,我公司应于2009年11月15日前,以现金或转让股权的方式,向你公司偿还剩余的3428.2726万元债务。对此,为了维护你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我公司已做好并保证于2009年11月15日前用现金形式偿还剩余的3428.2726万元债务的各项工作。

      但由于:

      1、与我公司在2009年4月2日签订《债务代偿协议》和《北京大市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的北京大市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北京大市),在2009年10月22日《人民法院报》公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09年8月24日裁定受理北京大市破产清算(详见你公司2009年11月7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2、北京大市原股东魏军先生、赵伟先生,至今未向我公司移交北京大市所有证、章。

      3、我公司已向你公司偿还了10000万元债务,但北京大市面临破产清算,我公司于2009年4月2日通过协议受让的自然人魏军先生、赵伟先生持有的北京大市及100%投资股权的过户登记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鉴于此,我公司目前正在了解、核实相关情况并高度关注北京大市破产清算的进展情况,我公司正积极寻求北京大市和自然人魏军先生、赵伟先生,协商履行《债务代偿协议》、《北京大市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

      因我公司于2009年11月7日才从你公司披露的公告中突然获知北京大市破产清算的相关公告内容,对你公司“是否继续代偿剩余的债务?对偿还剩余债务的时间如何安排?”的问询,目前正在进行初步的慎重研商。对此,待有研商方案并报中国证监会相关监管局核准后即告你公司”。

      对此,本公司董事会将高度重视,进一步了解、核实,并根据信息披露的相关法规,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信息。

      公司董事会提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海南联合油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00 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证券代码:000691     证券简称:*ST 联油         公告号码:2009-088

      海南联合油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兰州亚太工贸集团有限公司

      自查违规增持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兰州亚太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兰州亚太),系本公司控股股东。目前实际直接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动股11,306,225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3.497%;间接持有本公司有限售条件流动股22,563,5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6.98%。

      兰州亚太在2009年4月2日通过协议受让自然人魏军先生、赵伟先生持有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北京大市投资有限公司及100%投资股权过户登记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情况下,为加强对本公司的控制权,2009年6月18日至2009年7月2日,通过自然人刘联民先生、彭涛先生、宋建国先生的证券帐户、资金帐号和银行帐户,未公开披露,分别在股票二级市场增持本公司股票合计4,856,957股。其中2009年6月18日至2009年6月29日增持3,488,974股(刘联民1,395,100股、彭涛1,172,091股、宋建国921,783股);2009年6月30日至2009年7月2日增持1,367,983股(刘联民460,000股、彭涛457,250股、宋建国450,733股)。

      2009年8月初,兰州亚太高管在学习相关法规并自查后,认识到通过自然人在二级市场增持本公司股票的严重性,遂于2009年8月19日至2009年8月24日,敦促自然人刘联民先生、彭涛先生、宋建国先生分别出售了在二级市场增持的本公司股票合计4,856,957股。

      2009年10月22日,兰州亚太将通过自然人刘联民先生、彭涛先生、宋建国先生在二级市场分别增持本公司股票合计4,856,957股并全部出售后的合计收益2,365,204.27元汇入本公司银行帐户。

      特此公告

      海南联合油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九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