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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版: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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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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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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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09年11月16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上接21版)

    (三)基金托管部门的设置及员工情况

    中国银行总行于1998年设立基金托管部,为进一步树立以投资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根据不断丰富和发展的托管对象和托管服务种类,中国银行于2005年3月23日正式将基金托管部更名为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下设覆盖销售、市场、运营、风险与合规管理、信息技术、行政管理等各层面的多个团队,现有员工110余人;另外,在上海市分行、深圳市分行设有托管业务团队。

    (四)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止2009年8月末,中国银行已托管长盛创新先锋混合、长盛同盛封闭、长盛同智优势混合(LOF)、大成2020生命周期混合、大成蓝筹稳健混合、大成优选封闭、大成景宏封闭、工银大盘蓝筹股票、工银核心价值股票、国泰沪深300指数、国泰金鹿保本混合(二期)、国泰金鹏蓝筹混合、国投瑞银稳定增利债券、海富通股票、海富通货币、海富通精选贰号混合、海富通收益增长混合、华宝兴业大盘精选股票、华宝兴业动力组合股票、华宝兴业先进成长股票、华夏策略混合、华夏大盘精选混合、华夏回报二号混合、华夏回报混合、华夏行业股票(LOF)、嘉实超短债债券、嘉实成长收益混合、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嘉实沪深300指数(LOF)、嘉实货币、嘉实稳健混合、嘉实研究精选股票、嘉实增长混合、嘉实债券、嘉实主题混合、金鹰成份优选股票、银河成长股票、易方达平稳增长混合、易方达策略成长混合、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易方达积极成长混合、易方达货币、易方达稳健收益债券、易方达深证100ETF、易方达中小盘股票、万家180指数、银华优势企业混合、银华优质增长股票、银华领先策略股票、景顺长城动力平衡混合、景顺长城优选股票、景顺长城货币、景顺长城鼎益股票(LOF)、泰信天天收益货币、泰信优质生活股票、招商先锋混合、泰达荷银精选股票、泰达荷银集利债券、友邦华泰盛世中国股票、友邦华泰积极成长混合、友邦华泰价值增长股票、南方高增长股票(LOF)、国富潜力组合股票、国富强化收益债券、宝盈核心优势混合、国富成长动力股票、泰信蓝筹精选股票、友邦华泰货币、国泰区位优势股票、招商行业领先股票、东方核心动力股票、金鹰行业优势股票、泰信债券增强收益、万家稳健增利债券、嘉实回报混合、工银全球股票(QDII)、嘉实海外中国股票(QDII)、银华全球优选(QDII-FOF)等78只证券投资基金,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市场型、指数型、行业型、创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和理财品种,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五)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开办各类基金托管业务均获得相应的授权,并在辖内实行业务授权管理和从业人员核准资格管理。中国银行自1998年开办托管业务以来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并逐步完善了包括托管业务授权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程、员工职业道德规范、保密守则等在内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个工作环节;在敏感部位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和隔离墙,安装了录音监听系统,以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建立了有效核对和监控制度、应急制度和稽查制度,保证托管基金资产与银行自有资产以及各类托管资产的相互独立和资产的安全;制定了内部信息管理制度,严格遵循基金信息披露规定和要求,及时准确地披露相关信息。

    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总经理对托管业务的风险控制负第一责任。部门内部设有专门的风险控制小组,作为部内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的审议和决策机构,负责审议决定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风险管理战略、基本原则、风险管理目标和重大政策措施,检查和监督风险管理战略、方针和政策的执行情况。针对托管业务的特点,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内部设立高级合规官和风险与合规管理团队,具体开展部门内部内控及风险管理的相关工作。

    最近一年内,中国银行的基金托管业务部门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

    (六)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托管人就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基金管理人报酬和基金托管人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支付方法、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等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履行上述职责过程中,如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5020号证券大厦4楼

    联系人:翟妍莉、庞巧

    电话:(0755)82990391、(0755)82993636-8307

    传真:(0755)82990631

    (2)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8号丰融国际大厦1005室

    联系人:朱勇

    电话:(010)66155568

    传真:(010)66158135

    (3)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办事处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500号国家开发银行大厦41楼137室

    联系人:柴阳

    电话:(021)61095790

    传真:(021)61095790

    (4)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系统

    交易系统网址:https://etrade.msfunds.com.cn/etrading

    目前支持的网上直销银行卡:建设银行储蓄卡、招商银行“一卡通”借记卡、兴业银行银联卡、浦发银行卡、中信银行卡和光大银行卡。

    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8888-668

    客户服务信箱:Services@msfunds.com.cn

    深圳、北京或上海的投资人单笔认(申)购金额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可拨打直销中心的上述电话进行预约,本公司将提供上门服务。

    2、代销机构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统一客户服务电话:95566

    公司网站:http://www.boc.cn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秦晓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49、(0755)82090817

    联系人:丰靖

    网址:www.cmbchina.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842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孔丹

    联系人:金蕾

    电话:(010)65557013

    传真:(010)65550827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6)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9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孙建一

    电话:0755-25859591

    传真:0755-25879453

    联系人:蔡宇洲

    客户服务电话:400-6699-999

    网址:www.pingan.com/bank

    (7)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3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18、19、36、38、41和42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联系人:黄岚

    客户服务热线: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www.gf.com.cn

    (8)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客服热线:400-8888-001、95553

    网址:www.htsec.com

    (9)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783

    联系人:谢高得

    客服电话: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10)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

    传真:(021)38670161

    联系人:芮敏祺

    联系电话:(021)38676161

    网址:www.gtja.com

    (11)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999或027-85808318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1)68751929

    传真:(021)51062920

    长江证券客户服务网站:www.95579.com

    (12)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胡关金

    电话:(010)66568047

    传真:(010)66568536

    联系人:李洋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3)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08(免长途费)

    联系电话:(010)85130577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网址:www.csc108.com

    (14)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1/42层

    法人代表:卢长才

    联系人:刘军辉

    电话:(0755)83199599

    传真:(0755)83199545

    网址:www.csco.com.cn

    (15)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20518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531)81283906

    传真:(0531)81283900

    联系人:王霖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16)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黄兴中路63号中山国际大厦12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63号中山国际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电话:(021) 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李梦诗

    客服电话:400-888-1551

    网址:www.xcsc.com

    (17)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 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电话:(0755)83707413

    传真:(0755)83700205

    联系人:武斌

    客服热线:400-8888-100(全国)、96100(广西)

    网址:www.ghzq.com.cn

    (18)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302

    联系人:齐晓燕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19)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511

    传真:(0755)83734343

    联系人:黄健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111、(0755)26951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20)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222号安联大厦34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1号楼9层

    法人代表人:牛冠兴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001-001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余江

    联系电话:(0755)82558323

    公司网址:www.essence.com.cn

    (21)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联系人:曹晔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05

    网址:www.sywg.com

    (22)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19楼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19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联系人:李 涛

    免费服务热线:400-888-8588

    公司网址:www.longone.com.cn

    (2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4、2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4、25层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电话:(0755)82492000

    传真:(0755)82492962

    联系人:盛宗凌

    客户服务电话:95513、400-8888-555

    网址:www.lhzq.com

    (24)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联系人:袁月

    电话:(0755)22627802

    传真:(0755)82433794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400-8816-168

    网址:www.PINGAN.com

    (25)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5号深业中心大厦25层2512、2513

    办公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750号

    法定代表人:王文学

    电话:(021)64339000

    传真:(021)64376097

    联系人:杨小江

    客户服务电话:(021)62163333,(029)68918888

    网址:http://www.cfsc.com.cn

    (26)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88、10108998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27)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电话:(0351)8686703

    传真:(0351)8686709

    联系人:张治国

    网址:www.i618.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1618

    (28)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181号商旅大厦18-21层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181号商旅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方晓丹

    网址:www.dw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512)33396288

    (29)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福田区益田路与福华三路交界处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8-50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至20层

    法定代表人:杨小阳

    电话:(0755)82026521

    传真:(0755)82026539

    联系人:刘权

    网址:www.cjis.cn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

    (30)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2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办公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2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电话:(0731)85832343

    传真:(0731)85832214

    联系人:彭博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31)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5号中商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88656100

    传真:(010)88656290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32)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10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    话:(0591)87841160

    传    真:(0591)87841150

    联系人:张腾

    客户服务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加拨0591)

    网站: http://www.gfhfzq.com.cn/

    (33)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建设路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9号宏源证券

    法人:冯戎

    联系人:李巍

    联系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344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5020号证券大厦4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5020号证券大厦4层

    法定代表人:王文学

    电话:(0755)82990365

    联系人:邢思宁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U A座31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U A座31层

    负责人:王玲

    联系人:宋萍萍

    电话:(010)58785588、(0755)22163333

    经办律师:宋萍萍、靳庆军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233号汇亚大厦1604-1608室

    办公地址:上海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人代表:杨绍信

    联系人: 陈宇

    联系电话:(021)23233834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棣、陈宇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2009年10月14日证监许可【2009】1086号文件核准募集。

    (一)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间

    基金类型:债券型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募集方式

    本基金将采用直销和代销方式募集。

    (三)募集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本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具体名单参见本基金发售公告及相关公告)。

    (四)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详见本基金发售公告及代销机构相关公告)。

    (五)募集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六)募集限额

    本基金不设定募集规模上限。

    (七)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价格、认购费用及计算公式

    1、份额初始面值:人民币1.00元

    2、认购价格:人民币1.00元

    3、认购费用:

    本基金以认购金额(含认购费)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具体认购费率结构如下:

    认购金额(M)认购费率
    M<100万0.60%
    100万≤M<500万0.40%
    M≥500万每笔1000元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人承担,可用于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4、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外扣法)

    投资者认购时所交纳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的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第3位四舍五入;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第3位四舍五入。由上述计算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举例:某投资者投资8,000元认购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认购利息为1.59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8,000/(1+0.6%)=7,952.29元

    认购费用=8,000-7,952.29=47.71元

    认购份额=(7,952.29+1.59)/1.00=7,953.88份

    即投资者投资8,000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7,953.88 份基金份额。

    (八)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者的认购时间安排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确定,并在发售公告中列明。

    2、认购手续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需提交的文件及具体办理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发售公告。

    3、认购的方式及其确认

    (1)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2)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款;

    (3)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4)当日(T 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者通常可在T+2日到原销售网点查询确认情况,并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份额。

    4、认购的限制

    代销网点以及直销网上交易投资者每次认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00 元(含认购费),直销中心投资者首次认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万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 元。

    基金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者单个账户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九)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及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募集资金的保管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 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 人。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1、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2、基金管理人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其自行承担。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合同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财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封闭期结束后每个工作日,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申购或赎回开始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开放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受理的申请,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请或赎回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代销网点每个账户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

    2、直销中心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万元,已在直销中心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

    3、赎回的最低份额为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两日至少在1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份额与净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费用

    本基金以申购金额(含申购费)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申购费,具体申购费率结构如下:

    申购金额(M)申购费率
    M<100万0.80%
    100万≤M<500万0.50%
    M≥500万每笔1000元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归基金管理人及代销机构所有,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赎回费率结构如下:

    持有年限(Y)赎回费率
    Y<1年0.10%
    1年≤Y<2年0.05%
    Y≥2年0%

    注:1年指365天。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赎回价格

    赎回价格=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总额的25%归入基金财产,扣除计入基金财产部分,赎回费的其他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申购份额的计算(外扣法)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举例:投资者在基金存续期间分别投资5万元、150万元申购本基金,该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800元,投资者的申购费用及可获得的申购份额分别计算如下:

     申购一申购二
    申购金额50,000.001,500,000.00
    适用费率0.80%0.50%
    净申购金额49,603.171,492,537.31
    申购费用396.837,462.69
    申购份额45,928.861,381,978.99

    4、净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减去赎回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赎回价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赎回价格=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举例:假定某投资者在T日赎回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15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05%,该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2800元,则其获得的净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1.2800=12,800元

    赎回费用=12,800×0.05%=6.40元

    净赎回金额=12,800-6.40=12,793.60元

    5、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计算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收市后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余额。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采用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于次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七)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八)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份额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或某些申购;

    (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全额退回投资者账户。发生上述(1)、(2)、(3)、(4)、(6)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2、在以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十一)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1、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其中: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2、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办理其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的转托管手续。转托管在转出方进行申报,基金份额转托管一次完成。投资者于T日转托管基金份额成功后,转托管份额于T+1日到达转入方网点,投资者可于T+2日起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4、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是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审慎投资、主动管理,寻求最大化的总回报,包括当期收益和资本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股票、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本基金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基金可以投资的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浮动利率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大额存单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还可以通过一级市场股票、可转换债券等参与权益类投资,持有因一级市场购入、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形成的股票,持有股票派发或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的权证等资产,但不直接从二级市场购入股票或权证。本基金投资于非固定收益类资产(股票、权证等)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秉承以相对价值挖掘为基础的固定收益投资理念,通过深入细致的投资研究,寻找市场中最有相对价值的投资机会,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作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资产配置以投资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为主,并着重投资于信用类固定收益证券和适当投资低风险非固定收益证券,在综合考虑基金组合的流动性需求、本金安全和投资风险控制的基础上,根据市场中投资机会的相对价值和风险决定现金类资产、非现金类固定收益资产和低风险非固定收益类资产的具体比例。

    对于固定收益投资,本基金通过分析经济增长、通货膨胀、收益率曲线、信用利差、提前偿付率等指标来发现固定收益市场中存在的各种投资机会,并根据这些投资机会的相对投资价值构建投资组合。本基金着重投资于承载一定信用风险、收益率相对较高的投资级信用类固定收益证券,以增强基金的收益。此外,本基金还可以利用回购进行无风险套利和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适当使用杠杆以获取增强收益。

    对于非固定收益投资,本基金根据对股票市场趋势的判断,积极寻找和仔细评估可转换债券和一级市场股票的投资机会,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上审慎投资,通过权益类投资获取额外的增强收益。

    1、固定收益策略

    本基金采用主动投资的策略,通过评估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和国际环境等因素,分析市场价格中隐含的对经济增长、通货膨胀、违约概率、提前偿付速度等因素的预测,根据固定收益市场中存在的各种投资机会的相对投资价值和相关风险决定总体的投资策略及类属(政府、企业/公司、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期限(短期、中期和长期)等部分的投资比例,并基于价值分析精选投资品种构建固定收益投资组合。当各种投资机会预期的风险调整后收益发生变化时,本基金对组合的策略和比例做相应调整,以保持基金组合的最优化配置。

    本基金采用的主要固定收益投资策略包括:利率预期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信用利差策略、公司/企业债券策略、可转换债券策略、资产支持证券策略等。

    (1)利率预期策略

    当市场利率上升时,固定收益证券的价格一般会下跌;反之,市场利率下降时,固定收益证券的价格一般会上涨。证券的久期越长,证券价格随市场利率变动的幅度一般也越大。固定收益证券久期衡量证券价格对市场利率变化的敏感度,主要决定于证券的到期期限和票面利率;其它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到期期限越长,固定票面利率越低,久期越长。

    本基金采用特有的利率预测模型,对经济增长和通货膨胀等经济因素进行研究分析,判断经济运行的周期特征,结合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资金供求、国际环境等其它因素,在当前市场利率水平的基础上预测将来一段时间市场利率水平的变动趋势,在市场利率水平上升前降低固定收益投资组合的平均久期以规避利率风险,下降前提高组合的平均久期,以获取额外的资本利得收益。

    (2)收益率曲线策略

    其它参数完全相同而到期期限不同的固定收益证券在同一时点会有不同的到期收益率(即证券的市场利率),这种到期收益率和到期期限之间关系被称市场利率的期限结构,而收益率曲线为其图示。一般情况下,期限越长,利率越高,从而显示向上倾斜的收益率曲线。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变化反应不同期限固定收益证券的市场利率变化趋势。

    本基金采用特有的利率预测模型,通过对市场利率期限结构历史数据的分析检验,把握收益率曲线变动的周期特征和结构特征,在当前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基础上预测将来收益率曲线的形状,据此在短期、中期和长期固定收益证券中合理配置,建立不同类型的组合期限构成(子弹型、哑铃型或阶梯型等),以获取风险优化的超额期限结构收益。

    (3)信用利差策略

    对于非国家发行或担保的固定收益证券,由于存在发行机构无能力按期偿付本金和利息的信用风险,其市场利率会高于同等条件的无信用风险证券,这部分利率的差额被称为信用利差。信用利差会随发行机构偿付能力市场预期的变化而变化,导致有信用类风险的固定收益证券市场价格的波动。权威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对信用利差有重要影响。

    本基金参考权威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根据经济、行业和发行机构的现状和前景,采用特有的信用分析模型对各种有信用风险的固定收益证券的发行机构及证券本身进行信用评估,分析违约和损失的概率变化趋势。同时,本基金结合信用利差的历史统计数据,判断当前信用利差的合理性、相对投资价值和风险,相应地优化投资组合的信用质量配置,选择最具有投资价值的品种,通过信用利差获取额外的投资收益。

    (4)公司/企业固定收益证券策略

    公司/企业固定收益证券是信用类证券的主要部分,包括公司债、企业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公司/企业固定收益证券相对于国债或央行票据等非信用类证券由于额外的信用风险、系统性风险、流动性风险和赋税等原因,其利率高于流动性良好的非信用类证券。

    本基金对上述公司/企业证券特有的风险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结合市场利率变化趋势、久期配置、市场供需、组合总体投资策略和组合流动性要求等因素,选择相对投资价值较高的证券投资。

    对于含有附加期权债券,本基金采用期权调整后的利差(OAS)的方法对债券进行合理估值。

    (5)可转换债券策略

    可转换债券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具有抵御下行风险、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本基金将选择公司基本素质优良、其对应的基础证券有着较高上涨潜力的可转换债券进行投资,并采用期权定价模型等数量化估值工具评定其投资价值,以合理价格买入并持有。对于公司基本面良好、具备良好的成长空间与潜力、转股溢价率和投资溢价率合理并有一定下行保护的可转债,本基金将予以重点关注。

    (6)资产支持证券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包括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和企业资产支持证券。根据目前监管机构的规定,基金只能投资信用评级在BBB及以上的资产支持债券,并且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净值的20%。本基金在综合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的质量和构成、证券的条款、利率风险、信用评级、流动性和提前偿付速度的基础上,评估证券的相对的投资价值并作出相应的投资决策。资产支持证券投资也是本基金增强收益的策略之一。

    (7)回购杠杆放大策略

    本基金可以通过债券回购融入和滚动短期资金作为杠杆,投资于收益率高于融资成本的其它获利机会(包括期限较长或同期限不同市场的逆回购),以获取额外收益。本基金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净资产的40%。

    (8)其它辅助策略

    除了以上所述的主要投资策略外,本基金积极寻找固定收益市场其它有吸引力的辅助投资机会,在考虑投资组合总体策略和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上采用适当的方法获取额外的增强收益。可利用的辅助投资策略包括但不限于:

    1)骑乘收益率曲线

    收益率曲线向上倾斜的情况下购入收益率曲线最陡峭处顶端的债券,通过随期限缩短、收益率下降而导致债券价格的上涨获取额外资本利得。

    2)跨市场套利

    利用同一债券在不同市场(银行或交易所市场、一级或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的差异套利。

    3)跨品种套利

    通过期限相近的品种由于某些特性(市场供需、流动性或赋税等)不同而导致的收益率差异套利。

    2、非固定收益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通过可转换债券和一级市场股票进行权益类投资,投资非固定收益类资产(股票、权证等)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具体比例取决于组合的总体资产配置策略和权益类市场中的投资机会。

    (1)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可转换债券(包括可分离交易品种)间接投资权证,可持有股票派发或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的权证,但持有比例不超过基金净值的3%。可转换债券实际上是普通公司(企业)债券和认股权证的合成品;转股价为权证的行权价,权证的数量为转股比例,而转股期限即为权证的期限。

    本基金对可转换债券权证部分发行主体的基本面、标的股票的价格和转换条款(包括回售和赎回等)深入研究分析,利用期权估值模型对权证部分进行估值;同时对其债券部分根据固定收益分析方法进行估值;在考虑组合总体投资策略的基础上选择相对投资价值较高的可转换债券投资。

    在转股期限内,本基金密切监视所投资可转债权证的目标股票的基本面和价格,并选择适当时机出售一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可转换债券转股后的股票或售出可分离交易的权证,在控制组合波动性风险的前提下获取额外的权益增值。

    (2)一级市场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认为股票一、二级市场之间存在一定的价差是是受股票发行政策、市场供求环境、上市公司发展预期与发行定价策略等多种因素影响的一种市场现象。在特定的市场阶段,部分上市公司股票发行与上市过程中存在低风险的投资机会。

    本基金在考虑本金安全的基础上,通过分析各阶段的股票发行政策、市场供求环境、上市公司发展预期与发行策略,并对拟发行股票的内在价值、上市后的风险收益特征,以及认购拟发行股票的锁定期、中签率、认购收益率进行分析和预测,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制定和实施拟发行股票认购策略,并于锁定期后在控制组合波动性风险的前提下择时出售,以增强基金资产的收益率水平。

    (五)投资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决策依据的主要内容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国内外宏观经济发展状况、上市公司的经济运行状况;

    3)国家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

    4)证券市场政策环境、市场资金供求状况、投资者状况;

    5)投资品种的预期收益率和风险水平;

    6)影响证券市场未来走势的其他因素。

    (2)决策依据的主要来源

    决策依据主要来源于研究团队定期或不定期的宏观经济分析报告、证券市场分析报告、行业分析报告、上市公司研究报告以及个券研究报告等。上述报告综合了内外部研究成果。

    (3)决策依据的主要用途

    投资决策依据主要用于资产配置策略、固定收益类投资策略、权益类投资策略等投资决策,最终决定证券具体的交易行为。

    2、投资决策机制

    (1)决策架构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基金的投资原则、投资目标及整体资产配置策略和风险控制策略,并对基金经理进行授权。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授权范围内行使投资管理权限。

    (2)决策支持

    “研究决定投资”是本基金的投资原则。公司所有的投资决策建立在科学、客观、充分和独立的研究的基础上。研究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为投资组合构建提出建议,为重大突发事件提供评估意见和决策建议。

    3、投资管理流程

    (1)研究团队充分利用外部和内部的研究资源提供研究成果,挖掘投资机会,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及基金投资组合管理提供研究依据。

    (2)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依据研究团队及基金经理提交的各类研究报告、投资策略或组合方案,以及金融工程团队提供的风险监测指标等,制定基金的投资原则、投资目标及整体资产配置策略和风险控制策略。如遇重大事项,投资决策委员会及时召开临时会议做出决议。

    (3)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授权范围内,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定,参考金融工程团队的建议和市场销售团队适时提供的申购赎回预测,构建具体的投资方案并组织实施。超过基金经理权限的,经履行批准程序后实施。每位基金经理可配备若干名基金经理助理协助其开展工作。

    (4)本基金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基金经理将指令下达给交易团队,由交易团队交易主管分配给交易员完成交易指令的执行。交易团队同时承担一线风险监控职责。

    (5)投资风险管理团队由金融工程团队和监察稽核团队组成,金融工程团队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基金投资风险进行评估;监察稽核团队对基金投资的合规性进行日常监控;风险管理委员会根据投资风险管理团队提供的报告及市场变化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

    (6)基金经理根据证券市场变化、基金申购、赎回现金流情况以及各种风险的监控和评估结果对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7)本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调整上述投资流程。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 中债综合指数

    中债综合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是以2001年12月31日为基期,基点为100点,并于2002年12月31日起发布。中债综合指数的样本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涵盖主要交易市场(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等)、不同发行主体(政府、企业等)和期限(长期、中期、短期等),能够很好地反映中国债券市场总体价格水平和变动趋势,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由于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所使用的指数暂停或终止发布、市场中有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外部投资环境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等情形发生,本基金的管理人可以在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适当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本基金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和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八)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浮动利率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大额存单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非固定收益类资产(股票、权证等)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且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2)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5)本基金持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8)本基金持有全部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超过该权益人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3、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述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行相应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九)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的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十一) 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属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开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2、债券等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有交易的最近交易日所采用的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3、权证估值:

    (1)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2)认沽/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未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付利息。

    5、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1-5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国家最新规定进行估值。

    (下转2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