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09年10月14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9】1086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基金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也要承担基金投资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过往业绩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 指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 指《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
招募说明书: | 指《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
发售公告: | 指《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托管协议: | 指《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
中国证监会: |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中国银监会: |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
《基金法》: |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
《销售办法》: | 指2004年6月25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04年7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
《运作办法》: | 指2004年6月29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04年7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并于2004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
元: | 指人民币元; |
基金管理人: | 指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基金托管人: |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登记业务: |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
注册登记机构: |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
投资者: |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
个人投资者: |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
机构投资者: |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
基金份额持有人: | 指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
基金募集期: |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 |
基金合同生效日: | 指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
存续期: |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
工作日: |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
认购: |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
申购: |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
赎回: |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
基金转换: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
转托管: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
定期定额申购: | 指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提交申请,约定每月扣款时间、扣款金额,由指定的销售机构于每月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和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长期投资方式; |
指令: |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
代销机构: |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
销售机构: |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
基金销售网点: |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
指定媒体: |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或其它媒体; |
基金账户: |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
交易账户: |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
开放日: |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
封闭期: |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办理申购、赎回的工作日,最长不超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月; |
T 日: |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
T+n日: | 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n指自然数; |
基金收益: |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和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 |
基金资产总值: |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申购款以及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
基金资产净值: |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基金份额净值: |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
基金资产估值: |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
法律法规: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
不可抗力: |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疫情、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电脑系统或数据传输系统非正常停止以及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5020号证券大厦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5020号证券大厦4层
法定代表人:王文学
成立日期:2003年3月14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33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亿元
存续期间:50 年
联系人:赵婧
联系电话:(0755)82993636
股权结构: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36%)、摩根士丹利国际控股公司(34%)、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15%)1、深圳市招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10%)、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5%)。
1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年12月29日发布公告,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于2007年12月26日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王文学先生,英国格林威治大学项目管理硕士。2000年12月至今任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1993年7月至2000年12月任西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曾任人民银行西安分行担任体改、外汇管理、稽核副处长。现任本公司董事长。
Blair Chilton Pickerell先生,美国斯坦福大学政治学学士、东亚研究硕士,美国哈佛商学院硕士。2007年6月至今任摩根士丹利亚洲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及摩根士丹利投资管理亚洲首席执行官,曾任怡和集团董事长特别助理,怡富证券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金鼎综合证券有限公司总经理,文华东方酒店集团拓展部董事,怡富基金有限公司总经理,怡和太平洋有限公司董事、常务董事,首都(控股)有限公司常务董事,汇丰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亚太区行政总裁。现任本公司副董事长。
于华先生,北京大学经济学学士,比利时鲁汶大学工商管理硕士、金融博士,美国注册金融分析师(CFA)。曾任英国里丁大学经济系金融财务讲师,加拿大魁北克大学管理学院金融终身教授,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研究所所长,加拿大鲍尔集团亚太分公司基金与保险业务副总裁,加拿大伦敦人寿保险公司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摩根士丹利投资管理公司董事总经理、中国业务主管。现任本公司董事、总经理;兼任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国际资产管理协会董事。
Carlos Alfonso, Oyarbide Seco先生,西班牙巴塞罗那大学经济学学士,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商业管理硕士。2007年6月至今任摩根士丹利亚洲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及中国首席营运官,曾任瑞士信贷(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及金融机构部主管。现任本公司董事。
洪家新先生,华东师范大学金融学院世界经济专业研究生,同济大学EMBA研究生。2000年10月至今任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监事长、副总裁、总裁。曾任飞乐音响证券投资公司总经理,西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筹委会组长。现任本公司董事。
宋斌先生,中央党校经济管理研究生。2001年至今任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副总裁。曾就职于北京冶金机械厂、首钢冶金机械厂、首钢设计院、首钢机电公司、首钢总公司、国家经贸委。现任本公司董事。
洪小源先生,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澳大利亚国立大学科学硕士。2007年5月至今任招商局金融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招商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局中国基金有限公司董事;招商局中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海达远东保险顾问有限公司、招商局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市招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海达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和招商局(英国)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曾就职于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综合规划司、深圳龙蕃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现任本公司董事。
张嵩涛先生,英国兰开夏大学文学学士,拉夫堡大学文学硕士。2007年9月至今任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金融事业部经理助理。现任本公司董事。
宋文琪女士,台湾东吴大学外文系文学士,台湾政治大学商学院商学硕士。曾任怡富证券投资顾问公司行政经理、基金部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台湾区负责人及大中华区基金营销总监,怡富证券投资信托公司执行副总经理、总经理,汇丰投资管理集团台湾区负责人暨亚太区共同基金资深顾问。现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Andrew Gordon Williamson先生,英国南安普顿大学社会科学理学士。曾任Coopers & Lybrand会计事务所(英国伦敦)审计师,Coopers & Lybrand会计事务所(香港)审计经理,汇丰银行集团(香港)财务会计师、香港区会计经理、亚太区首席会计师、亚太区财务策划主管。现任本公司独立董事,兼任杭州工商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苗复春先生,中国人民大学经济专业硕士。2007年5月至今任中国人寿养老保险公司顾问。曾任内蒙古商业局、计委科长,中国社科院技术经济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国务院技术经济研究中心研究员,国务院办公厅副局长,外经贸部办公厅主任,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局长,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副总经理,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执行副总裁,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副总裁。现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陈宏民先生,加拿大英属哥伦比亚大学博士后。现任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曾任教于上海新联纺织品进出口公司职工大学。现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陈海东先生,南开大学国际金融学士,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硕士。2009年6月至今任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合规总监,曾任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管会计,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天津证券营业部部门副经理,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部投资经理,兴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客户资产存管中心总经理。现任本公司监事长。
顾慧文女士,加拿大约克大学文学士。2007年4月至今任摩根士丹利投资管理执行董事及营运风险经理。曾任摩根士丹利亚洲有限公司私人财富管理销售助理、私人财富管理分行经理。现任本公司监事。
吕联贺先生,香港中文大学工商管理硕士。2005年至今任招商局中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高级投资经理。曾就职于中国网络资本有限公司、肖特吉有限公司、可口可乐中国有限公司、墨克沙东药厂、Chemtron Technology Limited 。现任本公司监事。
成立立女士,英国兰开夏电子工程学士,英国兰卡斯特大学金融专业硕士。2005年至今任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金融事业部经理。现任本公司监事。
张力女士,中国人民大学劳动经济专业硕士。2008年10月加入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综合管理部总监兼人力资源主管。曾就职于深圳达能益力饮品有限公司,深圳益力康源饮品有限公司和联合饼干(中国)有限公司。现任本公司职工监事。
梅萍女士,武汉理工大学第三产业经济专业经济学硕士。2006年6月加入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市场发展部副总监兼客户服务中心主任。曾就职于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武汉新兰德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现任本公司职工监事。
3、公司高管人员
于华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徐卫先生,现任本公司副总经理。北京大学经济管理系硕士、具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16年证券基金行业监管工作经历。先后在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政策法规处、市场处、机构监管处、基金监管处、机构监管二处等部门工作,历任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等职务。
秦红女士,北京大学国民经济管理学学士,具有11年基金从业经历。曾任职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政管理部经理、市场发展部经理、北京分公司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道销售部总监。现任本公司副总经理;兼任中央财大理财规划师培训班基金讲师。
李锦女士,吉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国际金融专业硕士。12年证券从业经验。曾就职于巨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历任交易管理总部综合管理部经理助理,总经理办公室主任助理,资产管理部理财部副经理、经理,研究所研究员;2003年就职于本公司,曾任基金运营部副总监、总监,总经理助理兼基金运营部总监。现任本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钱辉先生,北京大学技术物理系学士,美国耶鲁大学MBA(金融类),美国特许金融分析师(CFA),5年国外证券从业经历,8年国内证券从业经历。自1995年起先后在美国雷曼兄弟公司、美国再保险金融产品公司、美国Barra投资咨询公司从事证券交易、投资咨询、投资风险与回报分析、金融产品设计等。2004年9月起担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部总监,2005年6月至2007年1月担任大成货币基金经理,2007年6月至2008年11月担任大成精选基金经理。2008年12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金融工程部总监。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任委员:于华先生,本公司董事、总经理。
委员:钱辉先生,总经理助理兼金融工程部总监;项志群先生,投资管理部总监;袁航女士,投资管理部副总监。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定期定额投资、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将遵守《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以下禁止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故意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 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公司的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机构和各级岗位,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财产、公司固有财产、其他财产的运作必须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内部部门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防火墙原则。公司投资管理、基金交易、清算会计、信息技术等相关部门,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
(6)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体系
(1)内部控制体系的主体包括董事会及其下设的风险控制委员会、经营管理层、督察长、风险管理委员会、监察稽核部、各部门和各部门业务岗位。
(2)公司董事会负责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对确保公司建立及维持适当而有效的内部控制负最终责任。公司董事会下设的风险控制委员会定期检查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并向董事会汇报。
(3)公司经营管理层负责设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和制定公司的部门业务规章,并确保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合法、合规运行。
(4)公司各部门总监负责拟订本部门业务规章,并确保本部门的日常业务活动合法、合规进行。
(5)公司根据自身的经营特点,在经营管理层下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控制防线。
①建立一线岗位自控与互控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有详细的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直接与资金、重要空白凭证、业务用章等接触的岗位,实行双人负责的制度。属于单人单岗处理的业务,由其上级主管履行监督职责。
②建立部门内各子部门、部门和部门之间的自控和互控为基础的第二道防线。各部门在内部自行检查各类风险隐患,规范业务流程,完善内控措施。同时公司在相关部门之间建立合理的重要业务处理凭证传递制度与顺畅的信息传递制度,相关部门分别在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职责,并相互监督制衡。
③建立监察稽核部对各部门、各岗位、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检查和及时反馈,并向督察长、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总经理定期与不定期报告。
④建立以风险管理委员会为主体的第四道防线,协助经营管理层实施对公司各类业务和风险的总体控制以及解决公司内部控制中出现的问题。监察稽核部参与、支持风险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并接受其监督和指导。
⑤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并按规定独立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3、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公司建立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构成,按照其所管理的层次可以分为四个级别:
(1)第一级别是公司章程;
(2)第二级别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
(3)第三级别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4)第四级别是公司各委员会、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各种制度及实施细则等。
4、内部控制的五个要素
内部控制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监控五个基本要素。
(1)控制环境
包括经营理念、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
(2)风险评估
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控制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针对不同的风险由相关部门提出相应的风险控制方案,经批准通过后执行。
(3)控制活动
主要包括授权控制、内幕交易控制、关联交易控制、法律控制和人力资源管理控制等。
(4)信息沟通
公司建立清晰的报告制度,具体包括独立报告制度、违规报告制度和定期会议制度等。
(5)内部监控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落实。风险管理委员会协助经营管理层做好对公司日常业务管理活动和各类风险的总体控制,并协助解决所出现的相关问题。按照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设置,实现一线业务岗位、各部门及其子部门根据职责与授权范围的自控与互控,确保实现内部监控活动的全方位、多层次的展开。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建立、实施、维持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的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变更注册登记日期:2004年8月26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伍佰叁拾捌亿叁仟玖佰壹拾陆万贰仟零玖元
法定代表人:肖 钢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总经理:董杰
托管部门联系人:宁敏
电话:(010)66594977
传真:(010)66594942
发展概况:
中国银行业务涵盖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和保险三大领域,其中,商业银行业务是中国银行的传统主营业务,包括公司金融业务、个人金融业务及金融市场业务。中国银行提供的公司金融业务包括存款业务、贷款业务、国际结算及贸易融资业务,以及银行汇票、本票、支票、汇兑、银行承兑汇票、委托收款、托收承付、集中支付、支票圈存及票据托管等其他公司金融业务;个人金融业务包括储蓄存款业务、个人贷款业务、个人中间业务、“中银理财”服务、私人银行业务和银行卡业务等;金融市场业务主要包括本外币金融工具的自营与代客业务、本外币各类证券或指数投资业务、债务资本市场业务、代客理财和资产管理业务、金融代理及托管业务等。
中国银行在国内同业中率先引进国际管理技术人才和经营理念,不断向国际化一流大银行的目标迈进,截至2008年末,中国银行境内外机构共有10,789家,其中内地机构9,983家,港澳及境外机构806家。内地商业银行部分,一级分行、直属分行37家,二级分行284家,基层分支机构9,659家,是中国国际化程度最高的银行。
2009年上半年中国银行集团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410.05亿元,股本净回报率(不含少数股东权益,ROE)为17.39%,总资产净回报率(ROA)为1.14%,资本充足率为11.53%。
多年来中国银行围绕客户需求所做的不懈努力,得到了来自业界、客户和权威第三方的广泛认可。在与国际同业和国内同业的激烈竞争中,凭借雄厚的实力和优良的服务,中国银行脱颖而出,成为北京2008年奥运会唯一的银行合作伙伴;自1990年以来,中国银行一直荣登《财富》500强排行榜;2004至2008年,中国银行连续被《环球金融》杂志评为“中国最佳外汇银行”,并评为2008年度中国最佳债券和现金管理银行;2008年,中国银行在《银行家》杂志“世界1000家大银行”中排名第10位;2008年中国银行被《财资》评为中国最佳贸易融资银行;2008年中国银行被《金融亚洲》评为最佳贸易融资银行、最佳外汇交易银行、最佳派息政策承诺奖、亚洲最佳公司(最佳股利政策);2008年中国银行被《亚洲货币》杂志和《贸易融资》杂志分别评为中国最佳外汇服务银行和中国本土最佳贸易服务银行;2008年中国银行被《欧洲货币》评为中国区最佳商业银行、中国区债务资本市场最佳投资银行、香港区最佳商业银行和中国区最佳外汇服务奖;2008年中国银行再次荣获“优信咨询(Universum)”评选的“最理想雇主奖”。
(二)主要人员情况
肖钢先生,自2004年8月起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自2003年3月起任中国银行董事长、党委书记、行长,自1996年10月起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助理,期间曾兼任中国人民银行计划资金司司长、货币政策司司长、广东省分行行长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局长。1989年10月至1996年10月,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政策研究室副主任、主任、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总裁、计划资金司司长等职。肖先生出生于1958年8月,1981年毕业于湖南财经学院,1996年获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学位。
李礼辉先生,自2004年8月起担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党委副书记、行长。2002年9月至2004年8月担任海南省副省长。1994年7月至2002年9月担任中国工商银行副行长。1988年至1994年7月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国际业务部总经理、新加坡代表处首席代表、福建省分行副行长等职。李先生出生于1952年5月,1977年毕业于厦门大学经济系财政金融专业,1999年获得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金融学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和经济学博士学位。
李早航先生,自2004年8月起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00年11月加入本行并自此担任本行副行长。于1980年11月至2000年11月任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曾工作于多个岗位,先后担任分行行长、总行多个部门的总经理及副行长。1978年毕业于南京信息工程大学。2002年6月起担任中银香港控股非执行董事。
董杰先生,自2007年11月27日起担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总经理。自2005年9月起任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1983年7月至2005 年9月历任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沙头角支行行长、深圳市分行信贷经营处处长、公司业务处处长、深圳市分行行长助理、党委委员等职。董先生出生于1962年11月,获得西南财经大学博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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