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二00九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特别提示
(一)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二)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二、会议的召开情况
会议时间:2009年11月16日(周一)上午10:00
会议地点:杭州市密渡桥路70号美都·恒升名楼4楼公司会议室
会议主持:董事孟勇明
本次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25,142,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3.71 %。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变更注册地址的议案》
因公司发展的需要,公司决定将注册地址变更至浙江省德清县县城英溪南路289号(具体地址以工商部门核准后的内容为准),办公地址不变。
表决情况如下:同意225,142,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对原《公司章程》第五条“公司住所:杭州市密渡桥路70号美都恒升名楼
4楼,邮政编码:310005。”现修改为“公司住所:浙江省德清县县城英溪南路289号,邮政编码:313200。”(具体地址以工商部门核准后的内容为准)
表决情况如下:同意225,142,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股,弃权 0股。
五、律师见证情况
公司聘请了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关于美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决议为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美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二00九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美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11月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