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方达再生资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由任昌建董事长提议并召集,东莞市方达再生资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9年11月12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以电子邮件、传真向全体董事发出会议通知;会议共发出9张表决票,应收到有效表决票为9票。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根据会议通知约定的表决票反馈时间,截止到2009年11月12日(星期四)上午十一点,董事会秘书共收到任昌建先生、余蒂妮女士、蒋根福先生、李佳先生、白荣涛先生、车学东先生、万寿义先生、孙坚先生、李龙先生等9位董事的有效表决票。
经审议,会议以6票赞成、1票弃权(孙坚独立董事)、2票反对(蒋根福董事、李佳董事),审议并通过《关于董事会对董事长授权的议案》。蒋根福董事反对理由:目前经营状况下授权应慎重,不宜扩大个人决策权;孙坚独立董事弃权理由:授权是否符合目前经营状况不清楚,董事长权力扩大是否会影响董事会运作有待观察。
为规范公司经营行为、提高决策效率,根据公司目前的资产规模,董事会对董事长授权如下:
董事长有权决定公司及分、子公司单项不超过金额在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下的对外投资、购买或出售资产、借款、债权债务重组等事项;有权先行签订授权范围内的所有合同、协议。
以上授权事项,应按公司正常工作流程审批后由董事长先行决定,并及时提交公司董事会备案。若董事长在行权时与有关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披露要求不一致时,以监管部门的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要求为准。本次授权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特此公告。
东莞市方达再生资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O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600656 证券简称:ST方源
东莞市方达再生资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0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召集人:公司第一大股东东莞市勋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会议地点:东莞市长安镇沙头静海西路128 号嘉柏酒店会议室;
3、表决方式:现场表决;
4、股权登记日:2009年11月30日;
5、会议时间:2009年12月2日上午9 时,会期半天。
6、鉴于东莞市方达再生资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ST方源)第一大股东东莞市勋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勋达公司”),已于2009年10月13日依照公司法及ST方源章程的规定向ST方源董事会提交了《关于召开东莞市方达再生资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提案》,被ST方源董事会否决。2009年11月3日勋达公司又向ST方源监事会提交了召开ST方源临时股东大会的请求,根据公司章程在法定时间内未予答复,因此第一大股东勋达公司决定自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大会议题是改组ST方源董事会。
二、会议议程
审议《关于改选董事的议案》,议案内容:
免除余蒂妮、任昌建、白荣涛 、车学东的董事资格,免除万寿义的独立董事资格;提名刘晓锋、胡巍、王柏林、方国梁担任公司董事,提名肖黎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简历见附件)。
三、出席对象
1、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2009年11月30日交易结束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股东,均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届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
四、会议登记办法
1、法人股东登记。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须持有股东账户卡、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书和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还须持有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
2、个人股东登记。个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及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受委托出席的股东代理人还须持有出席人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
3、登记时间:2009年11月30日至12月1日期间,每日上午9:00—11:00,下午13:00—17:00,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4、登记地点:东莞市长安镇振安路长荣五金广场七楼701室;
5、注意事项: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到场。
五、股东大会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振安路长荣五金广场七楼701室;
邮编:523000
联系人:林碧儿
联系电话:13751440076 (0769)85331962转621
联系传真:(0769)86063198
六、其他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会期半天,与会人员食宿自理。
东莞市勋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二00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我单位(个人)出席诚志股份有限公司2007 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持有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号: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注:授权委托书剪报及复印件均有效)
东莞市方达再生资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改选董事候选人简历
董事候选人:
方国梁,男,1960年生,本科。1983参加工作,历任天台县乡镇企业局副局长。现任东莞市方达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胡 巍,男,1968年生,专科。历任广东方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广东方达集团有限公司总裁,东莞市勋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柏林,男,1960年,大学本科,法学学士,律师。1982年参加工作,历任武汉市凤凰毛线厂技术员,深圳市奋高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法务部主任,深圳市广兆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法务部主任,现任东莞市方达集团有限公司法务部主任。
刘哓锋,男,1972年生,研究生。1992年参加工作,历任广东方达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副总监兼任董事会秘书,东莞市方达再生资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任公司首席财务官,东莞市方达再生资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总裁,现任东莞市勋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独立董事候选人:
肖 黎,男,1974年生,大专。1995参加工作。历任上海通用设备成套总公司副总经理,现任上海普光投资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东莞市勋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东莞市勋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现就提名肖黎为东莞市方达再生资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与东莞市方达再生资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东莞市方达再生资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东莞市方达再生资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任职条件;
三、具备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1、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东莞市方达再生资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2、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东莞市方达再生资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1%的股东,也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3、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东莞市方达再生资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4、被提名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三项所列情况之一。
四、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东莞市方达再生资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的董事(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被提名人不是或者在被提名前一年内不是为东莞市方达再生资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以及其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被提名人不在与东莞市方达再生资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七、被提名人不是国家公务员,或任职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
八、被提名人不是中管干部(其他党员领导干部),或任职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中纪委[2008]22号)的规定。
包括东莞市方达再生资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东莞市方达再生资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免资格备案工作的通知》(上证上字[2008]120号)第一条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相关情形进行核实。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提名人:东莞市勋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09年11月13日
东莞市方达再生资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肖黎,作为东莞市方达再生资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在公开声明,本人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东莞市方达再生资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1%的股东,也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三、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东莞市方达再生资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四、本人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三项所列情形之一:
五、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东莞市方达再生资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的董事(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本人不是或者在被提名前一年内不是为东莞市方达再生资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以及其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七、本人不在与东莞市方达再生资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八、本人不是国家公务员,或任职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
九、本人不是中管干部(其他党员领导干部),或任职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中纪发[2008]22号)的规定;
十、本人没有从东莞市方达再生资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十一、本人符合东莞市方达再生资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任职条件;
十二、本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并同意参加独立董事资格的培训及考核。
十三、本人保证向拟任职东莞市方达再生资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履历表等相关个人信息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声明人:
2009年11月16日
北京百瑞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
关于东莞市方达再生资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0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东莞市方达再生资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市方达再生资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ST方源”)第一大股东东莞市勋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勋达公司)于2009年10月13日向ST方源董事会发出《要求东莞市方达再生资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主持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被ST方源董事会公告否决。
2009年11月3日勋达公司再次向ST方源监事会发出《要求东莞市方达再生资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持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请求》,在ST方源章程规定的时间内监事会没有对勋达公司的请求作出答复。
2009年11月12日勋达公司依据《公司法》及ST方源章程关于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程序的规定决定自己自行召集和主持ST方源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本律师事务所认为,此次勋达公司决定自行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大会,符合《公司法》第102条及《东莞市方达再生资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二〇〇九年六月修订)第48条有关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和主持办法的规定,合法有效。
北京百瑞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律师
200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