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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11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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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09年11月17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证券代码:000608 证券简称:阳光股份 公告编号:2009-L41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在会议召开期间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09年11月16日上午9:30

      2、召开地点: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12号阳光大厦11层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唐军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股东(代理人)3人、代表股份196,621,465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6.71%。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关于受让控股子公司北京首创风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8.33%股权的关联交易议案。

      ① 表决情况:

      同意196,621,4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关联股东首创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回避表决。

      ② 表决结果:提案通过。

      2、关于受让控股子公司北京星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5.01%股权的关联交易议案。

      ① 表决情况:

      同意196,621,4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关联股东首创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回避表决。

      ② 表决结果:提案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吴琥、胡冰

      3、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张绪生

      4、结论性意见:股份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九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