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齐心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深圳市齐心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的会议通知于2009年11月10日以书面及电子邮件形式送达公司全体董事,会议于2009年11月14日以通讯表决方式举行,本次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9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董事长陈钦鹏先生主持,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以书面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做出如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
同意公司分别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虹支行、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园岭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翠竹支行、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分别开设募集资金专项人民币账户,作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专用账户。
表决结果:9票赞成,占出席会议票数的100%;0票反对,占出席会议票数的0%;0票弃权,占出席会议票数的0%。
二、审议并通过《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同意公司与保荐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虹支行的上级支行深圳福园支行(深圳福虹支行属二级支行,无独立对外签署协议的权限)、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园岭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翠竹支行、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分别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表决结果:9票赞成,占出席会议票数的100%;0票反对,占出席会议票数的0%;0票弃权,占出席会议票数的0%。
备注: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详见公司今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特此公告
深圳市齐心文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11月16日
证券代码:002301 证券简称:齐心文具 公告编号:2009-002
深圳市齐心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9]965号文核准,深圳市齐心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12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20.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24,000,000.00元,扣除承销费用、保荐费用及公司累计发生的其他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96,456,931.60元。上述募集资金已经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证,并于2009年10月16日出具了深鹏所验字[2009]142号《验资报告》。
根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及《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分别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虹支行、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园岭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翠竹支行、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银行”)分别开设募集资金专项人民币账户,作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专用账户;同意公司与保荐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及上述四家银行分别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分别在上述四家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存放募集资金总计人民币596,456,931.60元。专户仅用于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国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信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银行应当配合国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信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国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任兆成、胡华勇可以随时到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银行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国信证券。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国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银行,同时向公司、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国信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协议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国信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2011年12月31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深圳市齐心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