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9年11月17日上午9:00在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3号公司16层第一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6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129,5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16%。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罗艳女士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以129,500,000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鉴于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已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三年,根据工作安排,同意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聘请北京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2009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预计审计费用为叁拾万元。
2、关联股东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元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广州电器科学研究院、济南铸造锻压机械研究所回避表决,以7,120,000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审议通过了《关于拟与国机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开展金融合作的议案》。有关内容详见2009年10月22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 www.cninfo.com.cn)刊登的2009-039号公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王江涛律师、尉桂新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