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为规范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太极实业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太极”)于2009年11月16日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御河苑支行(以下简称“协议银行”)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民族证券”)签署了《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三方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经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09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21,850万元用于对江苏太极实业新材料有限公司增资。日前该工作已完成。
二、江苏太极在协议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55146821318093001,该专户仅用于江苏太极建设年产1万吨HMLS浸胶帘子布和补充流动资金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三、江苏太极和协议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民族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民族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民族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江苏太极和协议银行应当配合民族证券的调查与查询。民族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江苏太极授权民族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杏超、姜勇可以随时到协议银行查询、复印该专户的资料;协议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协议银行查询江苏太极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民族证券指定的其他保荐代表人向协议银行查询江苏太极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协议银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民族证券。
六、江苏太极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民族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民族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民族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上述开户银行方,同时按上述三方监管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上述三方监管协议的效力。
八、协议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江苏太极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民族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江苏太极可以主动或在民族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民族证券发现江苏太极、协议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特此公告。
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9 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