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9]713号文核准,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09年11月4日公开增发A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843,928,528.00元,扣除发行等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802,246,183.87元,已于2009年11月10日完全到位,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中审亚太验[2009]020020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和《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甲方)于2009年11月17日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分行(乙方)、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签署了《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增发A股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投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沈春晖、王革文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并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甲方和乙方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资金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其根据本协议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就其违约行为给其他方造成的损失(包括守约方就违约行为寻求司法救济而发生的律师、诉讼、仲裁费用)承担充分、足额、及时的赔偿责任。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10年12月31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