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明确税收协定“受益所有人”概念
2009年11月19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记者 张牡霞 ○编辑 阮奇
⊙记者 张牡霞 ○编辑 阮奇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通知,对税收协定中的“受益所有人”概念进行了明确,受益所有人是指对所得或所得据以产生的权利、财产具有所有权和支配权的人。
按照规定,受益所有人可以是从事实质性经营活动的个人、公司或其他任何团体,但代理人、导管公司等不属于受益所有人。国家税务总局相关人士解释,导管公司是指以逃避或减少纳税、转移或累计利润等为目的而设立的公司。
据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有关人士介绍,我国对外签署的多个税收协定均已写入“受益所有人”的概念,但由于实际情况对此概念涉及的不多,税务部门此前对该概念并未进行明确。但新企业所得税法实行之后,对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幅度有所降低,很多企业的目光投向了相对优惠的税收协定政策。为了防止税收协定滥用,减少国家税收损失,税务部门有必要对税收协定“受益所有人”概念进行明确。
专家表示,此次对受益所有人概念进行明确,对今后税收协定的实际操作具有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