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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土部严打囤地 细查“批而未用”土地
    2009年11月21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记者 于祥明
      ⊙记者 于祥明

      

      国土部再出重拳打击囤地。20日,国土部下发《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批而未用”土地核实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批而未用”土地展开核实。

      《通知》指出,“批而未用”土地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属于建设用地,开展“批而未用”土地核实工作是核定各地建设用地区位与面积、掌握各地真实土地基础数据的必要措施,也是为科学规划、客观决策等提供真实土地基础数据的重要保障。

      记者注意到,这轮二次调查核实内容非常细致。

      国土部要求,县级耕保、规划部门根据《“批而未用”土地核实情况记录表》提供的“批而未用”图斑相关信息,收集、查找批地原始文件材料,认真审查“批而未用”土地批地文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判定批地文件是否真实、是否依法依规批准用地,逐一核对批准建设地块的位置、面积、范围等,并将核实结果填写在《“批而未用”土地核实情况记录表》上。

      同时,《通知》还要求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负责对核实结果进行重点督查,形成督查结果。

      值得注意的是,近期国土部对开发商以及一些地方政府的囤地问题的整治力度呈明显加强之势。

      不久前,国土部下发了《关于开展土地储备制度建设和运行情况调查的紧急通知》,调查内容包括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结构及来源于储备土地的情况等,调查目标直指囤地问题。

      “国土资源部正在积极研究对策,监督土地开发进程,对开发商囤地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并将曝光相关违法行为。”此前国土部规划司司长董祚继明确表示,国土资源部很快将出台后续政策打击开发商囤地行为,并对重大违法案件进行曝光。

      并且,国土部于近期还印发了《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增补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增补本)》的通知,明确了商品住宅用地的宗地出让面积上限,小城市(镇)不超过7公顷,中等城市不超过14公顷,大城市不能超过20公顷(约300亩)。业内人士分析,限制土地出让面积,将使得总价“地王”有所减少,也使得开发商囤地更为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