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09年11月21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股票代码:600383 股票简称:金地集团 公告编号:2009-044
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重要内容提示
(一)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情况。
(二)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二、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2009年11月20日上午10:00开始
(二)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金地商业大楼金地集团第一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投票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凌克先生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表决的股东(股东授权代理人)共12人,代表公司股份347,334,26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98%。
四、提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经过逐项表决,采用记名投票的方式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关于<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代表股份数 | 同意股数 | 反对股数 | 弃权股数 | 赞成比例 | |
全体股东 | 347,334,268 | 347,334,268 | 0 | 0 | 100% |
二、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代表股份数 | 同意股数 | 反对股数 | 弃权股数 | 赞成比例 | |
全体股东 | 347,334,268 | 347,334,268 | 0 | 0 | 100% |
五、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经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冯艾先生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