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利亚太于2009年4月27日以协议转让的方式收购了深国商可流通B股30,264,192股 (占深国商总股本的13.7%),并于2009年5月4日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披露:“百利亚太及其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承诺在未来12个月内不减持通过上述收购所持有的深国商30,264,192股B股股份”。上述深国商股份于2009年7月7日完成过户登记。
2009年10月15日,百利亚太实际控制人张晶与郑康豪签订《百利亚太投资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书》,约定郑康豪受让张晶所持有的百利亚太51%的股权,并于2009年10月16日完成上述股份过户。 此行为实质上违背了上述承诺。
百利亚太及其实际控制人张晶、一致行动人张化冰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3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2号——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第八条的规定。
鉴于百利亚太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2号——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百利亚太投资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百利亚太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晶、一致行动人张化冰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对于深圳市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应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其他相关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