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暂行办法》,基金评价机构应注册成为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在办法施行后30个工作日内或开始从事基金评价业务后30个工作日内按照证券业协会公示的要求向协会提请办理入会手续,并向证监会备案基金评价方法和内部控制制度等相关文件;基金管理公司、基金销售机构、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不得引用或发布不具备证券业协会会员资格的机构提供的基金评价结果。
和征求意见稿相比,《暂行办法》更加明确了基金评价业务的对象和范围:基金评价机构对证券投资基金进行评价并通过公开形式发布基金评价结果,适用本办法;基金评价机构仅通过非公开形式发布基金评价结果的,不适用本办法,但该机构应当与使用基金评价结果的对象签订协议,禁止对方对结果进行公开引用。
《暂行办法》把基金评价业务的定义调整为“包括基金评价机构及其评价人员对基金的投资收益和风险或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开展评级、评奖、单一指标排名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评价活动”,并进一步明确了公开形式指“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形式或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电脑终端、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短信等形式,向非特定对象发布基金评价结果”。
《暂行办法》明确了从事基金评价业务的禁止行为。禁止行为包括:对不同分类的基金进行合并评价;对同一分类中包含基金少于10只的基金进行评级或单一指标排名;对基金合同生效不足6个月的基金(货币市场基金除外)进行评奖或单一指标排名;对基金(货币市场基金除外)、基金管理人评级的评级期间少于36个月;对基金、基金管理人评级的更新间隔少于3个月;对基金、基金管理人评奖的评奖期间少于12个月;对基金、基金管理人单一指标排名(包括具有点击排序功能的网站或咨询系统数据列示)的排名期间少于3个月;对基金、基金管理人单一指标排名的更新间隔少于1个月;对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进行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