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第九次临时董事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9年第九次临时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胡联奎先生召集,会议通知于2009年11月13日以书面形式发出,于2009年11月23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应到董事9名,实到董事及授权代表9名,董事郭先臣、苏纲,独立董事朱武祥因事未能出席,分别委托董事胡联奎、刘建柱,独立董事蓝伯雄代为表决,公司2名监事、部分高管列席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通过以下决议:
一、《关于公司为北京飞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供采购付款担保的议案》
1、提请董事会批准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北京飞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杰公司)提供额度为3000万元人民币的贸易项下担保,主要项目包括:
(1)批准公司为控股子公司飞杰公司提供贸易项下的采购付款额度担保。
(2)批准公司控股子公司飞杰公司使用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申请的综合授信额度,金额为2000万元以内的等值人民币,由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以上2项贸易项下的担保总额不超人民币3000万元
2、公司在为控股子公司飞杰公司提供上述担保责任的同时,飞杰公司的个人股东陈杰先生将以其合法持有的飞杰公司49%的股份抵押给公司作为反担保。公司代其清偿债务后,有权对该股份取得优先受偿权。
经与会董事表决,此项议案全票通过。
二、《关于公司在招行北京清华园支行申请综合授信2亿元人民币的议案》
根据公司经营业务需要,提请董事会批准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清华园支行(下称:招商银行)申请综合授信人民币20,000万元,用于内保外贷、流动资金贷款、境内保函业务,期限一年。
1、其中:内保外贷专项额度人民币7000万元整,用于香港子公司——华胜天成科技(香港)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离岸部办理相关贸易融资业务,业务品种限于T/T汇款融资、进口押汇、出口押汇、信用证。
2、余下1.3亿元综合授信额度用于流动资金贷款和境内保函(其中:流动资金贷款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
经与会董事表决,此项议案全票通过。
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股票代码:600410 股票简称:华胜天成 编号:临2009-045
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担保情况概述
北京飞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杰公司)系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根据飞杰公司业务规模扩大所需运营资金的需要,提请董事会批准公司为控股子公司飞杰公司提供额度为3000万元人民币的贸易项下担保,主要项目包括:
(1)批准公司为控股子公司飞杰公司提供贸易项下的采购付款额度担保。
(2)批准公司控股子公司飞杰公司使用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申请的综合授信额度,金额为2000万元以内的等值人民币,由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以上2项贸易项下的担保总额不超人民币3000万元。
公司在为控股子公司飞杰公司提供上述担保责任的同时,飞杰公司的个人股东陈杰先生将以其合法持有的飞杰公司49%的股份抵押给公司作为反担保。公司代其清偿债务后,有权对该股份取得优先受偿权。
本次担保经2009年第九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根据有关规定不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飞杰公司的注册资本为980万元。经营范围:研究开发销售多媒体通讯终端、系统,并提供各种及时通讯服务,同时兼营相关的电信增值业务及其他贸易业务。
飞杰公司2009年1-9月主营业务收入2,635,547.88元,净利润-830,666.89元、净资产10,733,211.89元,总资产18,461,877.10 元。
三、董事会意见
飞杰公司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2003]56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和证监会、银监会[2005]120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相违背的情况。
独立董事认为:董事会对《关于公司为北京飞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供采购付款担保的议案》进行表决时,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本次担保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1、公司对深圳华胜天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综合授信人民币6,000 万元的担保(详细内容见2009 年4 月17 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2、公司对华胜天成科技(香港)有限公司提供担保7,000 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详细内容见2007 年4 月17 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3、公司对深圳华胜天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供800 万美元的采购额度的信用担保(详细内容见2007 年11 月15 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4、公司对华胜天成科技(香港)有限公司开立备用信用证金额为1000 万美元以内的等值人民币(详细内容见2008 年1 月9 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5、公司对华胜天成科技(香港)有限公司提供总额3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贸易融资担保(详细内容见2008 年7 月15 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6、公司为华胜天成科技(香港)有限公司提供300 万美元Juniper 产品采购付款额度担保议(详细内容见2008 年9 月17 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7、公司对华胜天成科技(香港)有限公司开立备用信用证业务,开立备用信用证金额为1,000 万美元以内的等值人民币(详细内容见2008年12月11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8、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北京分行办理信用额度及银行承兑汇票为质押开立备用信用证,金额为1000万美元以内的等值人民币,用于为华胜天成科技(香港)有限公司提供贸易融资担保(详细内容见2009年10月31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公司没有对外担保。
五、备查文件
1、 含董事签字的2009年第九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决议。
2、 飞杰公司截止2009年9月30日财务报表
3、 飞杰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4、 含独立董事签字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