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国发海洋生物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票解除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广西国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53,488,120股股票,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9.16%。
2009年11月17日,因履行法院民事裁定义务,广西国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的1,000万流通股解除质押。根据《民事裁定书》(2009北执一查字第111-6号),上述股票将被司法执行,款项用于代北海国发偿还欠交通银行北海分行的债务。
特此公告。
北海国发海洋生物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600538 证券简称:北海国发 编号:临2009-41
北海国发海洋生物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执行情况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现将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以下简称“交行”)诉本公司和本公司控股股东广西国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发集团”)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的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简要介绍重大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2008北民二初字第44号)和《民事裁定书》(2009北执一查字第111-6号)。
二、有关案件的简要介绍。
本公司向交行申请7,000万元人民币流动资金借款,该借款国发集团以持有本公司的53,488,120股股票作了质押担保。因本公司未按时归还上述借款本息,交行将本公司及国发集团诉至法院,法院向本公司及国发集团下达了民事裁定书(2008北民二初字第44号),并冻结了国发集团持有本公司的53,488,120股股票。
详细的《关于控股股东股权司法冻结的公告》(临2009—3)和《诉讼公告》(临2009—8)公司于2009年1月21日和2月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了披露。
三、判决或裁决的情况
(一)本公司、交行、国发集团2009年11月6日在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的调解下,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民事调解书》(2008北民二初字第44号)主要内容如下:
1、本公司同意在2009年11月9日前归还欠交行的贷款本金和利息合计81,850,668元。(利率或罚息按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2009年11月6日,以后另计)
2、国发集团同意对本公司欠交行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若本公司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偿还欠交行的债务,国发集团同意交行行使质押权。
3、本案诉讼费、法院专递费合计199,788.50元由本公司负担。
(二)《民事调解书》(2008北民二初字第44号)生效后,交行向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了执行。2009年11月2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民事裁定书》(2009北执一查字第111-6号):将国发集团所持有的北海国发10,000,000股股票依法变卖给陈弼,每股价格为变卖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格的九折。
上述民事裁定书生效后,2009年11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国发集团持有北海国发的无限售流通股1,000万股按8.69元/股的价格(11月20日北海国发股票收盘价的90%)合计8,690万元司法执行给陈弼。该款项了国发集团用于代替北海国发偿还欠交行北海分行的7,000万元贷款本息的债务。
11月23日,上述司法执行的1,000万股股票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过户手续。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公告之日止,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备查文件目录
1、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8北民二初字第44号)
2、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9北执一查字第111-6号)
北海国发海洋生物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9年11月25日
证券代码:600538 证券简称:北海国发 编号:临2009-42
北海国发海洋生物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1000万流通股被司法执行
用于代北海国发偿还债务的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09年11月24日,本公司收到控股股东广西国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国发集团”)书面通知:国发集团以持有北海国发的53,488,120股流通股为北海国发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借款7,000万元提供了质押担保,由于北海国发未按期归还上述借款导致国发集团被司法诉讼。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已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送达《民事裁定书》(2009北执一查字第111-6号),将国发集团持有北海国发的无限售流通股1,000万股(占北海国发总股本的3.58%)按8.69元/股的价格(11月20日北海国发股票收盘价的90%)合计8,690万元司法执行给陈弼。该款项用于代替北海国发偿还欠交行北海分行的7,000万元贷款本息。截止2009年11月23日,上述股票司法执行工作已经完成。
本次司法执行前,国发集团持有本公司53,488,120股无限售流通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9.16%。本次司法执行后,国发集团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流通股43,488,120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5.58%,仍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
本次司法执行前,陈弼不持有本公司股份;本次司法执行后,陈弼持有本公司1,000万股股票,占本公司总股本的3.58%。陈弼不是本公司的关联人,与本公司、控股股东国发集团及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相关的诉讼执行情况公告详见11月25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特此公告。
北海国发海洋生物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9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