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光古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日前,本公司收到案号为(2009)衡中法民二初字第35号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衡阳中院”)传票、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衡阳中院受理衡阳市古汉养生堂保健有限公司诉讼紫光古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
二、 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原告:衡阳市古汉养生堂保健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衡阳市华新开发区长湖北路8号
法定代表人:石勇
2、被告:紫光古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白云路42号
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2,847,656元;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主要内容:2007年7月,本公司与原告就双方合作经营“古清牌人参黄精口服液”一事签订《合作经营协议书》,约定双方合作经营三年。2008年11月14日,本公司子公司“紫光古汉集团中药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古清牌人参黄精口服液加工生产合同》,原告被授权使用本公司的“古清”注册商标。2009年9月,《合作经营协议》因故中止。原告以本公司单方面中止《合作经营协议》为由,诉请判令本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目前该案尚未开庭审理。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的影响尚无法预计,公司将密切关注诉讼事项的进展,并及时予以公告。
四、备查文件
1、衡阳中院案号为【2009】衡中法民二初字第35号的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
2、衡阳市古汉养生堂保健有限公司《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紫光古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9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