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结果及银行帐户被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事项
(一)就本公司与高士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Crosstown China Investments,LLC),借款合同纠纷 (本公司相关信息披露见临2006-006号、临2006-007、临2007-002号、临2007-003号、临2008-047号、2006年年度报告、2007年年度报告、2008年年度报告、2009年半年度报告和2009年第三季度报告) 一案,公司接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决书(2007)民四终字第3号》,判决如下:
1、维持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黑高商外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
2、撤销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黑高商外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3、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高士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偿付利息37,997,262.13元人民币。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21,032.83元人民币,由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根据上述判决,本公司需偿还高士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9,300万元、利息3,799.7262万元。
二、本公司获悉: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黑龙江分行营业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哈尔滨动力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花园二分理处的银行帐户被冻结。
公司将尽一切努力,消除冻结帐户产生的不利因素,降低对公司正常经营的影响。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