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9年11月26日上午在公司技术中心大楼二楼会议室召开。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表共5名,代表股份78,105,26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2.85%,其中有限售流通股为63,194,686股,无限售流通股为14,910,579股。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涂传岚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大会,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经与会股东或股东代表认真审议,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并形成本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转让所持河源市振邦房地产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78,105,265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与广东大顶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原矿(铁矿石)委托加工合同>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6,858,216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在该议案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深圳市金信安投资有限公司因其涉及关联关系,按规定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根据公司法律顾问广东国声律师事务所罗浩东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和会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本次大会的审议结果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广东国声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