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转租房屋所得需缴个税
2009年11月27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记者 张牡霞
⊙记者 张牡霞
继财政部明确住房、交通、通讯补贴需缴纳个税后,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关于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明确个人转租房屋取得的收入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当前,一些纳税人出于谋利或者其他目的,将所承租房屋转租给第三方赚取租金差价的情况时有发生,针对这类现象,税务总局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
由于个人转租房屋所支付的租金是财产租赁所得的成本,《通知》规定,转租房屋所支付的租金允许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此外,为便于政策衔接,通知中还对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税费的扣除次序问题也重新进行了明确,即:在计算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应首先扣除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其次扣除个人向出租方支付租金;第三扣除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最后减除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即经上述减除后,如果余额不足4000元,则减去800元,如果余额超过4000元,则减去20%。
“这项规定不仅规范了税收政策,减轻了个人承租房屋再行转租的税负,同时规范了税收管理,有利于减少税收流失。”有关负责人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