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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应加快国内经济再平衡的调整进程
    银行须“一对一”选择现有险企投资
    央行:加大金融政策力度
    支持西部经济发展
    个人转租房屋所得需缴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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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须“一对一”选择现有险企投资
    2009年11月27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记者 苗燕 卢晓平 ○编辑 梁伟
      ⊙记者 苗燕 卢晓平 ○编辑 梁伟

      

      银监会几易其稿的《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昨天终于正式对外公布。《办法》明确,现阶段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原则上应选择现有保险公司,且一家商业银行只能投资一家保险公司。

      银监会相关人士表示,《办法》的发布为银保合作打开了新的空间。在《办法》正式发布后,银监会审批银行入股保险公司的进程也将加快。

      虽然《办法》没有明确银行入股保险公司的比例,但对银行的实际投资能力进行了限制。《办法》规定,拟投资保险公司的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应保证在扣除拟投资额后符合监管标准。在并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的资本投资应从商业银行资本金中全额扣除。

      除规定拟投资保险公司的商业银行须具备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及并表管理制度,风险管理有效,业务经营稳健,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问题或重大操作风险案件外,《办法》考虑到在未来收购完成后,更好地开展业务,要求拟投资保险公司的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当具有熟知保险业务经营和风险管理的人员。

      银监会的一位人士指出,这主要是从银行入股保险公司后,更好经营的角度考虑的。他表示,现有银行董事会成员的构成中,要有熟悉保险业务经营和风险管理的人员并不是一项苛刻的要求。

      《办法》对于银保双方未来合作过程中的关联交易问题十分重视。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对其入股的保险公司及其关联企业、以及他们所担保的客户均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表内外授信,保险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购买银行股东发行的次级债券;商业银行及其控制关联方所发行的其他证券,其入股的保险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量不得超过该证券发行总量的10%,商业银行及其控制关联方承销证券时,向其入股的保险公司出售额不得超过其承销总额的10%。

      此外,《办法》还强调,在业务合作方面,银行不得以客户购买其入股的保险公司销售的保险产品作为向客户提供银行服务的前置条件。商业银行接受其入股的保险公司保单作为质押提供授信,不得优于其与非关联第三方的同类交易。《办法》还要求,商业银行应严格遵守客户信息保密的相关规定,商业银行与其入股的保险公司相互提供客户信息资料必须取得客户同意,业务往来不得损害客户的合法权益。

      记者从保监会获得证实,两个多月前,中国银行就已获准通过全资子公司中银保险参股恒安标准人寿,成为继交通银行获准从中国人寿接过中保康联人寿51%的股权后,第二家参股保险公司的银行。眼下,包括建设银行、北京银行在内,不少银行正积极争取参股保险公司试点名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