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第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前款所称投资者包括中国公民、中国法人、中国合伙企业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本决定自2009年12月21日起施行。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