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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11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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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版: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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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版:信息披露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
    关于2008年记账式(二十四期)国债
    兑付有关事项的通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
    旗下基金代销及转换业务办理机构的公告
    关于修改《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信息披露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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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修改《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的决定
    2009年11月28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一、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修改为:“证券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依法履行职责要求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二、第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前款所称投资者包括中国公民、中国法人、中国合伙企业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本决定自2009年12月21日起施行。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