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规范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公司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蛇口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强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纺大厦支行(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及高盛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联席保荐人”)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分别在上述四家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存放的募集资金仅用于补充公司的营运资金,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高盛高华及瑞银证券作为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联席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其各自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联席保荐人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联席保荐人可以单独或共同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均应当配合联席保荐人的调查与查询。联席保荐人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联席保荐人中高盛高华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星、陈亿律,以及联席保荐人中瑞银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赵驹、高轶文,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五、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按月(公历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同时抄送给联席保荐人高盛高华和瑞银证券。
六、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包括公司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的专户及在其他银行开设的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伍仟万(小写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联席保荐人中的高盛高华和瑞银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特此公告。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