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哈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与主要工业蒸汽用户哈尔滨华尔化工
有限公司民事诉讼判决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09年11月10日公司发布了《关于对公司主要工业蒸汽用户哈尔滨华尔化工有限公司欠款事宜提起民事诉讼的公告》(临2009-026)。2009年11月12日,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下达了民事调解书(2009香民三初字第576号,以下简称“调解书”)。
经法院调解,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华尔化工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哈尔滨华尔化工有限公司欠原告哈尔滨哈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热电厂借款本金9,169,524.23元及滞纳金2,372,204.36元,定于2009年11月15日前一次性付清。案件受理费89,250.40元,保全费5,000元(公司均已预交),法院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44,625.20元,由哈尔滨华尔化工有限公司承担诉讼费44,625.20元及保全费5,000元,共计49,625.20元,此款与上款一并给付公司热电厂。如哈尔滨华尔化工有限公司未按调解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
由于哈尔滨华尔化工有限公司在上述协议期间内拒不履行上述调解书及双方协议所确定的义务,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2条的规定,公司已向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提交了《执行申请书》,要求执行:1、责令哈尔滨华尔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执行人”)立即给付公司欠款本金9,169,524.23元及滞纳金2,372,204.36元;2、责令被执行人立即返还公司垫付的案件受理费44,625.20元、保全费5,000元;3、责令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执行费用全部由被执行人承担。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已受理上述申请。
特此公告。
哈尔滨哈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