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本次会议通知于2009年11月10日发出,会议通过审议议案。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大会”)于2009年11月30日上午在南京市中山南路79号公司八楼会议室召开。出席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所持(代理)有表决权股份75,319,5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47%。大会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金鼎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大会。大会由公司董事长胡晓军先生主持,采取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公司关于增补董事的议案;
同意:75,319,595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二、逐项审议公司为控股子公司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1、审议通过为子公司徐州中央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75,318,595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反对1000股;弃权0股。
2、审议通过为子公司济宁市中央百货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75,318,595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反对1000股;弃权0股。
本次股东大会经江苏金鼎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九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