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三大股东所持股份减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09年11月30日接到第三大股东鸿侨海外有限公司通知,该公司于2009年11月27日和2009年11月30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累计出售所持有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5,00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25%。其中,2009年11月27日,鸿侨海外有限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出售所持有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0,00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0.9985%;2009年11月30日,鸿侨海外有限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出售所持有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5,00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0.2496%。本次减持前,鸿侨海外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137,235,922股,占总股本的6.85%;本次减持后,鸿侨海外有限公司尚持有本公司股份112,235,922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5.60%,全部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本次减持后,鸿侨海外有限公司于2009年11月26日至2009年11月30日期间,已累计减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00,149,317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5.00%。详细情况请见《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按照相关规定,本公司代为履行公告义务。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福耀玻璃
股票代码: 600660
信息披露义务人:鸿侨海外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香港干诺道中200号信德中心西座19楼
通讯地址:香港干诺道中200号信德中心西座19楼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2009年11月30日
信息义务披露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目录
释义
在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鸿侨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本公司 | 指 | 鸿侨海外有限公司 |
福耀玻璃/上市公司 | 指 |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指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福耀玻璃流通股,构成福耀玻璃权益变动的行为 |
本报告书 | 指 |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交易所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企业名称:鸿侨海外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香港干诺道中200号信德中心西座19楼
3、法定代表人:蔡友超
4、注册资本:8,645.6043万港币
5、营业执照注册号:19473486
6、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7、经营范围: 非业务经营性投资控股
8、税务登记号:22/19473486
9、股东名称:曹德旺先生持股100%
10、通讯地址:香港干诺道中200号信德中心西座19楼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姓名 | 性别 | 任职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
曹德旺 | 男 | 董事 | 中国香港籍 | 中国 | 否 |
曹艳萍 | 女 | 董事 | 中国香港籍 | 中国 | 是 |
蔡友超 | 男 | 董事 | 中国香港籍 | 香港 | 否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境内、境外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股份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除持有福耀玻璃发行在外股份超过百分之五外,未持有或控制其他境内、境外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
第二节 持股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售所持股份的目的是用于其它用途。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减持的可能,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 股份变动的方式
鸿侨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出售所持福耀玻璃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212,385,239股福耀玻璃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总股本的10.60%;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112,235,922股福耀玻璃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总股本的5.60%。
三、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鸿侨公司于2009年11月26日-11月30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累计出售100,149,317股福耀玻璃,占福耀玻璃总股本的5.00%。其中:2009 年11月26日,鸿侨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出售75,149,317股福耀玻璃,交易价格为13.71 元/股,占福耀玻璃总股本的3.75%;2009年11月27日,鸿侨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出售20,000,000股福耀玻璃,交易均价为13.52元/股,占福耀玻璃总股本的0.9985%;2009年11月30日,鸿侨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出售5,000,000股福耀玻璃,交易价格为13.71元/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0.2496%
本次权益变动后,鸿侨公司仍持有福耀玻璃112,235,922股 ,占福耀玻璃总股本的5.60%。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上市公司股份是否存在权利限制及本次权益变动涉及上市公司控制权变动的情况
鸿侨公司在福耀玻璃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存在权力被限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其股份出售的行为未损害福耀玻璃的任何利益,亦未引起福耀玻璃控制权的转移。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本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六个月内买卖福耀玻璃股份的情况如下:
1、2009年10月9日-10月27日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出售19,829,566股福耀玻璃,交易的平均价格为11.16元/股,占福耀玻璃总股本的0.99%;
2、2009年11月20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出售74,319,751 股福耀玻璃,交易价格为12.18元/股,占福耀玻璃总股本的3.71%;
3、2009年11月23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出售6,000,000股福耀玻璃,交易价格为12.60元/股,占福耀玻璃总股本的0.30%。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节 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鸿侨海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蔡友超
日期:2009年11月30日
附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福建省福清市宏路镇福耀工业村 |
股票简称 | 福耀玻璃 | 股票代码 | 600660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鸿侨海外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香港干诺道中200号信德中心西座19楼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减少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 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 否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持股数量: 212,385,239股 持股比例: 10.60%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持股数量: 112,235,922股 持股比例: 5.60%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福耀玻璃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 是 √ 否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 □ 否 √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是 □ 否 √ |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 □ 否 √ |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是 □ 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