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于2009年11月30日下午13:30时在衢州衢化宾馆会议室召开。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10 人,代表股份317,696,506股,占公司总股本55680万股的 57.06 %。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副董事长蒋声汉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律师刘雯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发表法律意见。
二、提案审议情况
到会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对本次会议议案审议后,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做出大会决议如下:
审议通过《关于收购浙江巨圣氟化学有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本公司按巨圣公司2008年12月31日的资产评估价值作价,出资68,668,973.32元人民币,受让巨化集团公司所持有的巨圣公司74.5%的股权。授权公司总经理代表公司签署该股权转让协议,并授权总经理协调相应的股权转让办理事项。
806,506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 %, 0 股反对,0 股弃权。
三、律师见证情况
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律师刘雯出席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签字的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