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重大事项进展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于2008年9月9日发布《重要事项公告》,收到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2008)增法民二初字第1335号传票。(详见本公司2008年9月9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告)。
二、重大事项进展的主要内容
本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2008)增法民二初字第13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第一被告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被告湖北阳源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货款人民币4029300元给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二、第一被告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保管费损失142385.04元给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三、驳回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3070元,由第一被告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0170元,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负担2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院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包括反诉费)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三、本公司意见
本公司将依法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四、备查文件目录
1、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2008)增法民二初字第1335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9年11月30日
证券代码:600988 证券简称: ST宝龙 编号:临2009-050
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辞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09年11月30日收到公司董事会秘书吴从锋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吴从锋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董事会秘书职务,上述辞职报告自2009年11月30日送达公司董事会时生效。
在公司董事会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之前(时间为2010年1月31日前),由公司董事长万沛中先生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尽快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特此公告
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9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