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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应谨防违规
    关于2008年记账式(二十四期)国债终止上市及兑付事项的通知
    关于2002年记账式(五期)国债终止上市及兑付事项的通知
    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暨召开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
    关于2002年记账式(五期)国债终止上市及兑付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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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应谨防违规
    2009年12月01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上交所投资者教育专栏】

      我国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有一定的限制,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监管机关也始终对这一事项予以重点监管,但从实际情况来看,违规交易仍时有发生。以上交所市场为例,2009年初以来,上交所已就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给予26名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另对数十名违规行为人采取了监管关注的自律管理措施。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交易行为,有必要对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重申,并对违规的主要原因加以分析。

      一、有关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特别限制

      我国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主要见于《证券法》、《公司法》、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中。根据上述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时主要受到以下限制:

      一是不得从事短线交易。所谓短线交易,是指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若从事短线交易,则交易所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收益,同时,违规行为人还可能因短线交易而受到警告、罚款等处罚。如,甘肃某上市公司某监事于2008年11月6日买入本公司股票3万余股,并于11月11日至13日全部卖出,构成短线交易,由此被证监会处以罚款,并被上交所通报批评。

      二是“窗口期”禁止交易。此处“窗口期”主要是上市公司敏感信息发布前后的一段期间,包括: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如,山西某上市公司于2009年4月8日公布年报,而该公司总经理于此前的3月19日买入本公司股票2万余股,构成“窗口期”交易,因此受到了上交所的通报批评。

      三是减持比例及时间的限制。主要包括:(1)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上年末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但持有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2)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起一年内不得转让;(3)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例如,福建某上市公司一名前副总经理于2008年6月3日离职,但于同年9月5日卖出该上市公司股票1100股,由此受到上交所通报批评。

      法律法规中的上述限制,是出于防范内幕交易、保护证券市场公平和公正性的考虑。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往往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对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重要信息有第一时间知晓的便利条件。在此前提下,对其短线交易、敏感期交易等进行限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其利用信息优势和对公司的控制力,买卖本公司股票而获利,避免其对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损害。

      二、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主要原因分析

      通观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规交易的动机及其原因,不外乎以下两类:

      一类是知法犯法。虽然法律法规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作了明确限制,但仍有部分人员受到利益驱使,利用基于职务获得的信息,明知故犯地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交易行为。此类违规行为的主观恶性及其社会危害均较强,一般会受到交易所的严惩。同时,此类违规交易可能与内幕信息密切相关,一旦认定成立内幕交易,还将受到更加严厉的行政处罚乃至刑事处罚。

      另一类是过失所致。据调查,某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规交易系由于对相关法律法规不了解,或者理解上存在偏差;某些违规交易系由于将证券账户交由家人或亲戚管理,却未向其强调需要注意的事项;还有的违规交易纯属误操作,如将买入指令错发为卖出指令等。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此类行为人的主观恶意相对较轻,但其行为在客观上仍构成违法违规,对证券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等同样存在负面影响,因此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由上可见,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之所以频频出现违规交易,与思想上的不重视和法律观念的淡漠存在密切关系。为了避免违规交易,维护证券市场公平秩序,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充分重视自身行为的规范性,认真学习、准确理解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谨慎安排证券交易。同时,上述人员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向本公司和证券交易所申报个人证券账户及持股变动情况,积极配合监管机构的监管。此外,董事会秘书应当认真履行自身职责,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提醒,按规定披露其持股变动情况,在发现违规交易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就规范相关人员交易行为切实有效地发挥作用。

      (供稿人:谭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