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监管启动 期货公司面临优胜劣汰
2009年12月01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记者 张欢
⊙记者 张欢
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评价结果首次得到运用。
11月30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期货公司设立营业部与分类评价结果衔接工作有关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从12月1日起,期货公司申请在住所地证监局辖区内设立营业部的,最近一次的期货公司分类评价类别应当达到C类以上;期货公司申请在全国范围内设立营业部的,最近一次的期货公司分类评价类别应当达到B类以上。
中国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规定》的出台是为了有效实施对期货公司的监管,促进期货公司做优做强和持续规范发展。
中国证监会8月19日正式发布《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试行)》,并于9月1日开始实施。期货公司将按照评价计分的高低,被分为A、B、C、D、E五大类11个级别,分类结果将作为期货公司申请新业务、新设营业网点等事项的审慎性条件。
据知情人士向记者透露,大多数期货公司在11月初得到了首次分类监管评价结果。据悉,在目前国内165家期货公司中,获A类评级期货公司总共有18家,B类的为37家,而C类的则为81家。而根据《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试行)》,期货公司不得对外公布分类结果,不得将分类结果用于广告、宣传、营销等商业目的。
市场分析人士表示,分类监管的主要目的是加快期货市场的兼并重组,扶持优势期货公司做大做强。根据管理层的意图和安排,股指期货、CTA(商品交易顾问)、境外期货代理等期货创新型业务首先将被赋予评级靠前的公司,而排名靠后的企业则在业务扩张等方面受到限制。
“在分类监管评价结果出台不到1个月的时间里,监管部门就出台了此项规定,表明监管部门加快期货业整合的决心,意味着期货创新业务的推出进程有望提速。”分析人士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