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09年12月2日星期三上午9:00
2、股权登记日:2009年11月27日(星期五)
3、会议召开地点:自贡市盐都大道川润大楼二楼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罗丽华
6、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表决
7、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之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计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73,281,4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41%。
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出席本次会议,董事长罗丽华女士主持现场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四、议案审议情况
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73,281,4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张劭、秦桥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9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