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重庆银行签订《执行和解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公司与重庆银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相关情况。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支行(原重庆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支行,以下简称“重庆银行”)诉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朝华集团”)、四川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张良宾、重庆朝华晶化石有限公司、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昌电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9日做出一审(2005)渝高法民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由被告朝华集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重庆银行涪陵支行本金1亿元和截止2005年6月20日的利息、复利3,760,064.77元。并从2005年6月21日开始至还清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算利息、并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算复利,利随本清。二、被告朝华集团在上述期限内不偿还上述债务,重庆银行涪陵支行有权以朝华集团持有的上海朝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1亿2千万元股权折抵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股权的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四川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张良宾对被告朝华集团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重庆朝华晶化石有限公司、被告西昌电力对被告朝华集团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该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五、驳回原告重庆银行涪陵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本公司在2005年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对上述事项进行了披露,详见西昌电力2005-21、2005-45、2005-46临时公告。
二、本次执行和解协议的主要内容。
判决生效后,重庆相关法院对西昌电力持续执行,2008年该案件被列入全国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挂牌督办案件。重庆银行和西昌电力为依法妥善解决该案件的执行,在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的协调下,本着真诚互信、互谅互让、维护稳定、在发展中解决问题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达成执行和解方案,主要内容如下:
1、双方同意以执行和解方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
2、双方同意西昌电力以人民币2180万元为限承担在本案的全部判决责任。
3、双方同意西昌电力在本执行和解协议生效后的五年内支付完全部款项。
4、在收到执行法院终结本案执行程序裁定、查封措施解除的裁定后,西昌电力应按本执行和解协议的约定偿还剩余债务。如果西昌电力未按约定偿还款项,则重庆银行有权立即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2005)渝高法民初字第25号判决。
5、西昌电力因承担判决责任,向有关责任人主张权利的,重庆银行应以适当的方式协助西昌电力行使,并以重庆银行受偿金额为限。
6、本案执行费用由西昌电力承担。如西昌电力向执行法院申请减、免本案执行费用,重庆银行予以配合。
三、其他情况。
本公司根据上述和解方案与重庆银行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目前已提交董事会审议,本公司将对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及该事件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