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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刘雨峰 黄金滔 ○编辑 衡道庆
对于投资基金的监管现状,吴晓灵介绍说,美国在此次危机前,只对公募基金,主要是共同基金实行严格监管,而对私募基金则在监管豁免条款下进行投资活动。危机后,美国开始对私募基金的监管问题进行检讨,并提出将其纳入适度监管的范围。而中国只对公募投资基金进行监管,对私募基金基本上没有监管。最近几年也正在探讨对私募股权基金的管理,包括已经出台的《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REITs)的开发及管理也正在研究中。
吴晓灵对基金监管提出了四点建议。
一,应该按基金募集的方式确定监管的松紧度。对公募基金应该实行严格的监管,以保护小投资人的利益;对私募基金可以实行适度监管以保证市场应有的灵活性。
吴晓灵表示,应该区分私募与公募的界限,对于私募基金来说,募集对象应该是有风险识别能力和有风险承受能力的人,这种规定是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投资失败对社会的副作用。私募基金的募集方式,应该严格限定,不得以公开或者变相公开的方式进行募集,这种规定是为了投资人与管理人以紧密接触的方式,加强了解后建立托管关系,减少信息不对称的程度。
二,投资基金监管的重点应该是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管。吴晓灵说,基金管理人的素质对投资的成效有极大的关系,因而基金管理人应是监管的重点。吴晓灵建议,建立投资管理人证书制度,即凡是从事代客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管理人必须持证从业。投资管理人资格的获取,除考试外更重要的还应有从业经验和一定的业绩。监管部门在核准成立公募基金管理机构时既要看资本投入,更应看是否有最低数额的持证“投资管理人”,这类似于保险行业的精算师和证券行业中的保荐人。
三,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投资基金监管应该要明确界定投资人、管理人、托管人的权责利。在培育投资人的信托文化的同时,也要给投资人以利益诉求的正常渠道。
四,要合理界定监管边界和监管重点。吴晓灵建议,对于私募基金的监管,应该以外部性、系统性作为标准,尽可能降低监管成本。对于公募基金的监管,应该侧重于对管理人治理结构、风险控制、从业人员素质和诚实守信义务的监管。
“对于公募基金,如果是成熟的基金产品,最好采取事后备案的方式,而一些创新型的基金产品可以实行核准制。”吴晓灵建议,对私募基金,其产品也应采取事后报备的方式。如果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量超过一定规模,应到证券监管机构去报备。